- 四、契約所訂工期為日曆天者,除不計之日曆天及依第六點核定之天數外 均屬應計之日曆天(包括雨天在內),並以「一日曆天」為計算單位 。 前項不計之日曆天,規定如下,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受下列原因影響,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經機關核定 之期間: 1.因用地取得、障 礙物拆遷及中心樁測釘影響者。 2.因辦理變更設計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者。但經機關指 示依變更原則先行施工者,不在此限。 3.依契約應由機關供給之材料機具或設備未能即時供給者。 4.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事故者。 5.因機關延遲辦理檢驗、勘驗、查驗;或廠商申請勘驗、審查後, 因主管機關超出規定期限辦理者。 6.因配合其他工程施工,致要徑作業需暫停工作者。 7.因停電、停水致要徑作業不能進行,經廠商提出證明文件者。 8.水、電管線工程之要徑作業須等待停水、停電始能施工者。 9.因工地周邊交通管制四小時以上,致工人不能出工或工作者。 10.穿越鐵路、道路之工程,其要徑作業需配合交通情況而停工者。 但要徑作業改在夜間施工時,依核定可施工時數折減三分之一計 算施工時數,並以八小時換算一日曆天。 11.因機關要求停工者。但違反相關規定經主管機關勒令停工者,不 在此限。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及補假、 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 (三)其他特殊情形,依工地實際影響狀況,報經機關核定者。
- 五、契約所訂工期為工作天者,指工地能實際工作之日。不計工作天及依 第六點核定之天數得予扣除,並以「一工作天」或「半工作天」為計 算單位。 上午晴天或陰天,下午雨天,以半工作天計。上午雨天,無論下午為 雨天、陰天或晴天,均不計工作天。 第一項所稱不計工作天,規定如下: (一)前點第二項第一款之情形,致全部工程或要徑作業不能進行,並經 機關核定之期間。 (二)天雨或氣溫異常等天候因素經確認影響正常工作之進行者。 (三)下列之期日,不計工作天: 1.國定假日: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勞動節 及國慶日,各一日。 2.民俗節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 日)及補假、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及補假、民族掃 墓節一日、端午節一日、中秋節一日。 3.工程所在地選舉投票日一日及行政院所屬中央各業務主管機關公 布之放假日。 4.星期六(補行上班日除外)及星期日。 5.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調整放假日;勞動節之補假,依行 政院勞工委員會規定。 (四)前款不計工作天之日,廠商如欲施作,應先徵得監造單位書面同意 並派員監督下進行施工,以確保工程品質及公共安全,並應分別填 寫施工日誌、監造日報表及工作進度紀錄,該期日不計入工期。 (五)其他特殊原因或情況,依工地實際影響情形,報經機關核定者,不 計工作天。 前項不計工作天之期日,如有相互重疊者只計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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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4-3019
臺北市政府工程契約訂約後工期核算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4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工土字第10230159501號令修正發布第4、5點條文;並自102年4月12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