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於本市河濱公園從事各項特別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期間,警戒區域 包含臺北地區時,應即自行撤離。 (二)不得損壞河濱公園之設施,並應注意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三)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攜離或置於規定垃圾集中點。 (四)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 八、從事特別活動違反本要點規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得依臺 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使用公園或公園設施,並 得依相關法規逕予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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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36024986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