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管理及促進臺北市(以下簡稱本 市)所轄河濱公園之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開放特別活動之項目以下列為限,並應於本府公告指定之場地 為之: (一)露營。 (二)烤肉、野炊。 (三)釣魚。 (四)其他經本府公告開放之活動。
- 三、依本要點於本市河濱公園公告指定之場地,從事特別活動免申請場地 使用許可。 河濱公園場地之申請使用許可程序、期間及費用,依本市公園管理相 關法規規定辦理。
- 四、於本市河濱公園從事各項特別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超大豪雨特報期間,警戒區域 包含臺北地區時,應即自行撤離。 (二)不得損壞河濱公園之設施,並應注意自身生命、財產安全。 (三)活動產生之廢棄物應自行攜離或置於規定垃圾集中點。 (四)臺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
- 五、露營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成年人須有成年人陪同。 (二)營帳、棚之搭設不得損壞河濱公園設施、草皮、樹木。 (三)營帳內不得有吸煙、點蠟燭、油燈或蚊香等易發生火災之行為。
- 六、烤肉、野炊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烤肉、野炊應使用爐具或燒烤器具等設備,不得直接於地面或設施 物上生火。 (二)廢棄爐具、烤具、炭渣、灰燼或垃圾等不得隨意棄置。
- 七、釣魚活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不得影響週邊人員或從事水上活動人員之安全。 (二)在水深較深之河岸、易滑落處或其他易生危險之虞之河岸垂釣,應 注意自身安全。 (三)於深水河槽內垂釣應注意潮汐變化。 (四)禁止銼魚。
- 八、從事特別活動違反本要點規定,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得依臺 北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禁止使用公園或公園設施,並 得依相關法規逕予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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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6-3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13年4月19日臺北市政府府工水字第1136024986號令修正發布第4、8點條文;並自113年5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