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之審核機制如下: (一)審核程序: 1.以本府經費(含部分經費或代收代付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各機關臨時人員員額,均應併同年度預算員額審查案,報府審議,至年度中各 機關倘有進用臨時人力需求時,均應先會請本府勞工局認定為定期契約性質後 ,再會請本府人事處及主計處辦理員額審查作業。 2.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進用 之臨時人員: (1)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第七點規定辦理。 (2)各機關應填具臨時人員進用計畫表,報經經費核撥機關審核,並同時函送本 府。 (3)本府對於受撥經費機關擬進用臨時人員得表示意見,並請經費核撥機關處理 。 (4)經費核撥機關如授權受撥經費機關自行訂定審核機制,應將審核結果副知經 費核撥機關及本府。 (二)審核原則: 1.以本府經費(含部分經費或代收代付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各機關除依第四點第二款新增營繕工程或第三款新增委託補助事項,致有請 增員額者外,一律不得超過前1年度核定之人數。 (2)各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所進用之 人力,應註明工程預估完成期限,並以工程期限,為進用之期限。 (3)各機關臨時人員,如係協助機關辦理常態性之一般行政業務者,應依第十點 第二款規定檢討辦理。 (4)其餘依本府年度預算員額編列審查原則辦理。 2.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進用 之臨時人員: (1)本要點實施前業已核定進用者:其進用員額以97年度核定數為限。 (2)本要點實施後新進用之臨時人員:其進用人數所需經費,應以該委託或補助 經費為限,除經專案報府同意者外,不得另編列本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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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8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臺北市政府(98)府授人一字第09830649200號函修正下達第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