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臨時人員:機關非依公務人員法制,且以人事費(或基金用人費)以外經費自行 進用者。但下列人員則予以排除適用: 1.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 2.技工、駕駛、工友、清潔隊員、國防工業訓儲及研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人員。 3.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4.本市市立聯合醫院約用人員。 5.獎補助性質之工讀生。 6.市立大學校院依「臺北市立大學校院校務發展基金進用教學人員研究人員及工 作人員實施原則」及「臺北市立大學校院行政人力契僱化實施原則」進用之人 員。 7.經本府核定以基金費用進用之臨時人員,至基金種類如附表一。 8.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辦理繼續性業務之契約人員。 (二)經費核撥機關:指就主管業務編列專款補助特定用途或委託研究計畫經費之機關 。
- 六、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之審核機制如下: (一)審核程序: 1.以本府經費(含部分經費或代收代付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各機關臨時人員員額,均應併同年度預算員額審查案,報府審議,至年度中各 機關倘有進用臨時人力需求時,均應先會請本府勞動局認定為定期契約性質後 ,再會請本府人事處及主計處辦理員額審查作業。 2.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進用 之臨時人員: 除單一用人計畫進用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外,餘毋須再副知本府,而由經費核 撥機關視業務性質授權經費受撥機關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副知經費核撥機關, 經費核撥機關授權經費受撥機關自行審核者,經費核撥機關仍應就審核結果負 督導之責,並就未符規定者立即要求限期改正;同時由經費核撥機關及受撥機 關統一規範相關作業程序。 (二)審核原則: 1.以本府經費(含部分經費或代收代付款)進用之臨時人員: (1)各機關除依第四點第二款新增營繕工程或第三款新增委託補助事項,致有請 增員額者外,一律不得超過前一年度核定之人數。 (2)各機關依「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點」,所進用之 人力,應註明工程預估完成期限,並以工程期限,為進用之期限。 (3)各機關臨時人員,如係協助機關辦理常態性之一般行政業務者,應依第十點 第二款規定檢討辦理。 (4)其餘依本府年度預算員額編列審查原則辦理。 2.接受中央或本府以外機關委託或補助經費(含代收代付款)辦理特定業務進用 之臨時人員: (1)本要點實施前業已核定進用者:其進用員額以九十七年度核定數為限。 (2)本要點實施後新進用之臨時人員:其進用人數所需經費,應以該委託或補助 經費為限,除經專案報府同意者外,不得另編列本府經費支應。
- 八、為瞭解各機關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情形,本府人事處得會同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及勞動局等相關機關進行訪查,並為適當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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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2-02-2011
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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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1 月 10 日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31027100號函修正第6、8點條文及第2點條文之附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