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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99年2月10日臺北市政府(99)府授產業公字第09930066400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本基準之溫泉取用量計算方式如下: (一)依溫泉使用設備之不同,區分大眾溫泉池及非大眾溫泉池: 1.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容積(立方公尺)x換水率 (2)一般日每日使用量同於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 2.非大眾溫泉池之溫泉計量,分為個人溫泉池(包含湯屋)及旅館 房間附設個人溫泉池二類,分以下述公式作為計算基準: (1)個人池(包含湯屋)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池數x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 數x0.3 (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池數x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x 0.3 (立方公尺) (2)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 a.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房間數x旺季假日平均住房率x每組 客人平均人數x0.3 (立方公尺) b.一般日每日使用量=旺季假日每日使用量(立方公尺)x0. 5 (二)大眾池之計量換水率、個人池之旺季假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 個人池之一般日平均每日每池使用人數、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之旺 季假日平均住房率、旅館房間附設個人池之每組客人平均人數等參 數,由本府產業發展局每年檢討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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