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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1-202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臺北市政府衛生局(99)北市衛健字第09932711800號函修正第1、2、8點條文;並自99年4月10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促進本市優生保健工作, 藉以提升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優生保健服務,達成臺北市健康城 市的目標,特依優生保健法第三條規定設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優生保健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服務相關政策規劃之建議事宜。 (二)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服務相關策略與實施方案之審議 及改善建議事宜。 (三)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相關研究發展方案之規劃研議事 宜。 (四)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五)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產官學交流、合作之推動事宜。 (六)其他有關本市優生保健及周產期高危險妊娠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相關政策規劃之建議事宜。 (二)本市優生保健服務相關策略與實施方案之審議及改善建議事宜。 (三)本市優生保健相關研究發展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四)本市優生保健教育訓練方案之規劃研議事宜。 (五)本市優生保健產官學交流、合作之推動事宜。 (六)其他有關本市優生保健相關議題之推動事宜。
  •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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