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以下簡稱衛工處)為受理各項 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整建或維護既有房屋等污水管渠套繪圖及 設計審查前之接入點或管渠遷移現場會勘案件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本須知受理申請事項如下: (一)污水管渠套繪圖。 (二)設計審查前之接入點現場會勘。 (三)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場會勘。
- 三、申請人申請污水管渠套繪圖,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含詳述所有申請套繪之地籍地號)。 (二)申請之日前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影本,並應以色筆明確標示欲套繪 之地籍位置。 本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其實際位置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為準。
- 四、申請人申請設計審查前之接入點或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場 會勘,應於辦理污水管渠套繪圖後,始得申請,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含詳述所有申請會勘之地籍地號)。 (二)有效期間之污水管渠套繪圖影本。 (三)申請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場會勘者,需另檢附含起造人 公司及負責人用印之建築執照影本。 申請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遷移現場會勘案件經管理機關認定有鑑 界或開挖線放樣之必要時,申請人應自行申請鑑界或辦理放樣事宜。
- 五、前二點申請結果,由衛工處以函文或電子郵件回復之。 污水管渠套繪圖申請結果之有效期間為衛工處發文或電子郵件回復之 日起六個月。但現場與原申請時所附相關書面資料有變更時,除經衛 工處核准者外,應重新辦理申請。
- 六、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衛工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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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4年3月24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北市工衛營字第114307021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6點;並自114年4月15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污水管渠套繪圖暨現場會勘案件申請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