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臺北市政府 97 年 5 月 7 日府授工衛字第 09732077700 號函 「臺北市污排水用戶排水設備圖說圖審簽證制度革新方案」,4-2 行 動方針 5、授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訂定。
- 二、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各項新建、增建、改建、修建、 整建或維護及既有房屋等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及設計審查前現 場會勘案件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三、本須知以本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為管理機關。
- 四、申請人申請污水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請詳述所有申請查詢或套繪之地籍地號)。 (二)建造執照及附表或雜項執照及附表影本(無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影 本免附;整建、維護及既有房屋免附)。 (三)建造執照地籍套繪圖或地籍圖謄本等影本並應明確標示(可用色筆 )欲查詢或套繪之地籍位置(應注意地籍是否合併或分割,如有不 實申請人自行負責)。 本污水管渠套繪圖僅供參考,不得作為任何證明之依據,其實際位置 及詳細資料仍以現場實物為準。
- 五、申請人申請現場會勘,其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最近 3 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設計審查前接入點現場會勘,應於辦理管渠查詢或套繪圖後,始得申 請。並由管理機關訂定現場會勘時間、地點等事項,於會勘後製作會 勘紀錄並同時提供指定接入點之相關屬性資料及必要照片。 申請現場會勘案件經管理機關認定有鑑界之必要時,申請人應依規定 申請鑑界事宜。 建築基地內既有污水管渠辦理遷移會勘,基於管渠遷移所需空間整體 規劃考量,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土地所有人或起造人需於領得建 造執照及或雜項執照後,始得申請。
- 六、污水管渠查詢及套繪圖暨現場會勘結果,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有 效期間為管理機關發文之日起 6 個月;現場實物與原申請時所附相 關書面資料有變更時,除經管理機關核准者外,應重新辦理申請。
- 七、本須知所定書表格式,由管理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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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7-301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北市工衛營字第09732948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並自97年8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