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國民小學(以下簡 稱學校)課後照顧服務班(以下簡稱課照班),以提供學生課後之多 元學習課程,特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訂定本補充規定。
- 二、學校辦理課照班得邀教師(會)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依學校資源 、學區背景、活動特性及學生實際需要規劃辦理。 私立學校辦理課照班,應依本法第九條之規定報送本局核定後辦理。
- 三、學校辦理課照班時,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班別、招生期程 、上課時間、師資條件、收退費基準、活動內容、場地設施、安全照 護及其他相關事項。 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前完成規劃,並辦理學生參與意願調查, 相關資料留校備查。
- 四、學校委託辦理課照班時,應訂定實施計畫、評選(審)須知及契約書 ,並依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 五、課照班班級之生師比以十五比一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十五比一。
- 六、課照班上課時間每節四十分鐘,每節課之間應安排下課休息時間。 午餐、午間指導、下午降旗放學時間、整潔活動及交通導護時間,為 生活輔導教學時間,學校仍應安排課後照顧服務人員照顧學生,並支 給課後照顧服務人員鐘點費,四十分鐘以一節計,二十分鐘以零點五 節計。 課照班實施時間如附表一。
- 七、課照班辦理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放學後至下午五時三十分,至多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二)寒暑假:上午八時至中午十二時,至多得延長至下午七時。 學校應自每學期開學日至結業式前一天辦理課照班。
- 八、課照班之課程應本多元活潑之原則規劃,內容兼顧家庭作業指導、團 康、體能活動及生活照顧。但不得實施超越學校教學進度之學科教學 。
- 九、學校自辦課照班之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1.收費基準:以本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為上限。 2.跨越上、下班期間者:分別依上、下班期間上課之節數計算 。 (二)教材費:各班別之教材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由參加該班 之學生均攤。 (三)點心費:辦理時間超過下午五時三十分之班次,如需供應點心 ,由學校視需要以代收代辦方式辦理。 (四)冷氣使用費:課照班上課空間需使用冷氣,依實際使用時數, 以臺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計算 ,由參加課照班之學生均攤。 (五)其他:下班時間辦理課照班,如需聘用衛生及安全維護人員, 應將相關費用均攤後,併入收費基準中加收費用。 鐘點費及行政費用,由學校依前項基準計算後收取,個位數採四捨五 入取整數。計算收費之班級學生數基準日,由各校訂定之。 學校得採每月收費或一次收費方式辦理,並開立收據。
- 十、享有本法第七條之優惠條件者,於同一時間參加受政府補助各項活動 時,學校僅得擇一申請,不得重覆。
- 十一、學校自辦課照班費用之支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課後照顧服務人員授課鐘點費之支用,應依實際授課節數核 實支付。 (二)學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況妥善規劃 任務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組內人 員為限。 (三)行政業務費以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勞務委外費、加班 費、導護費、誤餐費、勞健保費、勞退金、資遣費、獎金及 意外責任保險等勞動權益保障費用及其他與業務相關費用。 (四)行政材料費以辦理本活動行政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 費、印刷費、水電費、維護費及設備費用為原則。 (五)衛生及安全人員服務費支出應核實列支,但不得超過授課鐘 點費之標準。 (六)行政費、教材費、點心費、冷氣使用費、衛生及安全維護人 員服務費,應專款專用。
- 十二、課照班之退費如下: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必要之行政作業費用後 ,退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學生於開課日起至未逾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申請退 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課日起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 之二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學生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 予退費。 (五)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因素原班級停課時,退還未上課之 費用。 (六)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七)學校因天災、法定傳染疾病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課,應 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學生申請退費時,如教材費已購置材料者,應發給學生該項材料。
- 十三、學校自辦課照班全學年度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 每增設一班得增加敘獎一人。 委託辦理課照班得敘獎嘉獎一次五人。 敘獎人員得含校長。
- 十四、課照班安全管理如下: (一)開課前,應利用相關會議,加強師生安全意識及安全措施宣 導,並課以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安全維護與班級經營之責任。 (二)學校應妥善規劃安排活動場地,以集中配置為原則,安排學 生教室,如留校時間較長,應選定進出動線離大門警衛室較 近的場地,以維護師生安全。 (三)學校應安排輪值人員,協助巡堂及安全維護等事宜,並進行 定時校園巡查工作,相關巡查工作應予記錄並留校備查。 (四)任課人員應密切注意學生出缺席及課間活動情形。如有缺席 學生,立即主動回報給輪值人員。輪值人員應運用學生緊急 聯絡資料,迅速處理特殊狀況。如符合校安通報事項,應確 實執行校園事件通報作業。 (五)學校應於開課前針對課照班之規劃進行自我檢核作業,並利 用校內行政會議定期進行課後照顧服務安全檢討。
- 十五、本局得聘請學者專家、行政人員及有關人員組成推動及督導小組至 學校訪視考核,辦理成效良好之學校,由本局另予獎勵。 委託辦理課照班時,學校應成立評鑑小組,隨時了解辦理情形,定 期評鑑考核。 經評鑑優良之受委託人,學校得同意次年續約。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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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0)北市教國字第1103080772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15點;並自111年1月24日生效
(原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課後照顧服務班及課後學藝活動實施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後照顧服務班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