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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5-302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8年9月14日臺北市政府(98)府產業農字第09833772200號函修正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 貳、支出事項 一、工程設備維護費 (一)凡灌溉、排水、其他工程及抽水機、電訊設備、船舶等維護費,應 按各年度工作計畫實際需要編列。 (二)各項工程管理費應參照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 用要點辦理。 二、灌溉費用 (一)灌溉費用:凡用水調節費、救旱費用、糾紛處理費、水質檢驗及調 查費等,應依核定工作計畫及參照以往業務經驗,及本年度工作計 畫方針核實編列。 (二)抽水費用:凡抽水所需燃料及電費、修護費、抽水圳路工程費、用 人費、工資、維護管理費等應按實計編。 三、財務業務費 (一)稽徵費用:凡會費、建造物使用費、餘水使用費、工程受益費、其 他事業收入等稽徵費用,及會費資料整理費用按實際需要估列。 (二)舊欠費稽徵費:應按核准之舊欠費清理計畫,並按實際需要核實編 列。 (三)財產維護費用(土地管理費、房屋管理費、車輛維護費,及其他財 產維護費) 1.土地管理費: 擬處分之財產經列入工作計畫報准者,應核實計列各項土地出售 相關費用(含土地出售費用及各項稅捐等)及土地管理費用(含 維護產權費用、土地登記費用、測量費、管理費,及其他與土地 管理有關費用),並應依據工作計畫及事實需要核實編列。 2.房屋管理費 (1)凡會有房屋維修,應依上年度實際需求及物價指數核實編列。 (2)各項與房屋有關之維護費用、相關附屬器材及消耗性費用,均 視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各項用人費用及其他與房屋管理有關費用應核實編列。 3.車輛維護費 (1)各種車輛油脂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Ⅰ.轎車、旅行車、吉普車、小型工程車、中型交通車、每輛每 月以二百一十公升為限。 Ⅱ.大型卡車、工程車、交通車、每輛每月以二百六十公升為限。 Ⅲ.機車 i.五十CC以下每月以十五公升為限。 ii.五十—九十CC每月以二十五公升為限。 iii.九十—一百五十CC每月以三十公升為限。 iv.一百五十—二百五十CC每月以四十公升為限。 v.單價應以石油公司現行價格為標準計列。 (2)各種車輛養護費按下列標準編列: Ⅰ.各式汽車購置三年以內每輛每年以一萬八千元為限。 Ⅱ.各式汽車購置四至六年每輛每年以三萬六千元為限。 Ⅲ.各式汽車購置七年以上每輛每年以五萬四千元為限。 Ⅳ.機車養護費每年每輛以一千八百元為限。 Ⅴ.重大機件故障維修費每年以十五萬元為限。 (3)稅捐:車輛牌照附徵各項稅捐及車輛保險費按實編列。 4.其他財產維護應按 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固定資產折舊:各財產最低使用年限,按行政院頒行「財物標準分 類」計列,採直線法攤提。 四、水利小組業務費 (一)凡有關水利小組各項作業費應按本科目各項細目內容核實編列,不 得列入灌溉等其他科目內。 (二)小組辦公費:每小組每月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三)小組業務競賽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四)小組田間配水費及公共小給水排水路養護歲修經費應按實際需要核 實編列。 (五)小組訓練費每小組每年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小組長及班長聯席 會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三千五百元為原則。 (六)小組長及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國外考察費用每人以六萬元計列,每屆 二次;國內聯誼活動及觀摩水利設施費用以一萬二千元計列,每屆 二次,以上二項於本年度內擇一辦理。 (七)小組長健康檢查補助費每人每次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每二 年得編列一次,每屆得編列二次。 (八)小組其他費用應視水利會實際需要計列。 五、業務研究費:除配合政府或有關機關計畫外,其他確因事業需要,能 提出具體研究項目及計畫內容者,應核實編列並報請臺北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審核,動支時應先報請本府核准。 六、議事費用 (一)會務委員會議事費用按下列標準編列: 1.出席費分定期會與臨時會,按每年四次,每次三日,每日每人以 三千元計列。 2.便餐費每人每餐以不超過一千元為原則。 3.資料印刷及其他議事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六千元為原則。 (二)業務視察費用按下列標準編列: 1.會務委員交通費或研究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2.會務委員郵電費每人每月以不超過六千元為原則。 3.會務委員及業務相關人員聯誼活動及國內觀摩費用每人每年以不 超過一萬二千元為原則。 4.會務委員及業務相關人員參加國外考察費用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七 萬元為原則;國外考察相關雜費每年以不超過十萬元為原則。 (三)雜費 1.其他相關會務研討會,每年以二次為限,每人每次以不超過三千 元計列。 2.補助健康檢查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二萬五千元為原則。 3.團體服裝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4.運動服費及參加運動會補助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八千元為原則。 5.三節慰問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三萬元為原則。 6.其他雜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五千元為原則。 七、總務管理費用 (一)用人費    1.員工薪資:按核定之編列員額及職級,並依現行各水利會規定各     項待遇支給標準編列。另應比照政府調整待遇之比例,編列預備     金。    2.獎金:包括考績獎金、年終工作獎金、不休假加班費及員工休假     補助費四種,考績獎金平均最高為員工一個半月薪給核實編列;     年終工作獎金按員工一個半月薪給計列;不休假加班費視各會業     務需求,並按政府規定標準計算後核實編列;員工休假旅遊補助     費按符合規定人數每人每年以一萬六千元計列。    3.退休撫卹金及準備金:按水利會已屆命令或志願退休(職)人員     ,按實際需要計列。    4.退休撫卹基金:應依臺北市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要點及臺北市農     田水利會職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要點規定,依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    5.配合辦理水利會早期退休人員比照公務人員退休金其他現金給與     補償金需要各會應參酌本身財力負擔情形,核實編列該項補償金     預算支應,惟已執行完畢者免列。    6.會長退職酬勞金及退休人員優惠存款利息補貼,各會應參酌本身     財力負擔情形,核實編列該項利息補貼預算支應。    7.聘僱人員,由水利會視工作程度之繁簡難易,責任輕重,羅致困     難程度與應具之專門技能條件擬訂專案計畫,於報請主管機關核     定後,參照「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聘用人員注意事項」之規定標     準編列。    8.臨時人員,由水利會視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二)福利費    1.生育婚喪補助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2.子女教育補助費:應按政府規定標準及實際需要數編列。    3.員工勞保及健保費:分現金及醫療給付兩項,分別依實際人數計     算保險費分擔之計算方式編列支應,至缺額部份,其眷屬部份按     二人估編支應。    4.提撥互助金:按編制人數職員眷屬以五口,技工工友眷屬以五口     為限,每口每月以八十元計列。    5.退休職人員慰問金:每年三次,每次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編列     。 (三)事務費:    1.凡事務性支出,均應納入事務費預算內不得以業務研究費列編其     內容,包括文具印刷、郵電、房地租金、旅運費、購置費、會議     費、特別費、誤餐及值班費、雜費等。    2.水利會一般辦公所需費用,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3.租金:按奉准租賃契約所訂租金數額編列。    4.旅運費    (1)三十公里以內,每日每人以二百五十元標準編列。    (2)三十公里以上,不需住宿,每人每日以五百元標準編列。交通      費視實際情形確實編列。    (3)三十公里以上,需住宿,每人每日以一千九百元為標準。交通      費視實際情形確實編列。    5.員工上下班交通費:視員工實際通勤狀況,折算本市公車段數、     本市捷運系統、火車、客運等實際費用確實編列。    6.加班費:超時加班費按水利會業務實需,依據政府規定標準計算     後核實編列支應。    7.值班費:平日每人每日三百元;假日及週六按每人每日四百五十     元計列。    8.特別費:特別費內包括特別辦公費、補助辦公費及公共關係費。     以上各項費用依左列標準:    (1)特別辦公費:會長特別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四萬元為原則。總      幹事特別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2)補助辦公費每月以不超過四萬元為原則。    (3)公共關係費每月以不超過六萬元為原則。    9.會議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10.購置費及雜費:應視實際需要數編列支應。 (四)訓練及進修費    1.訓練進修費:    (1)凡參加一般業務訓練及在職進修者,按預計人數及時數編列。    (2)因公派員出國:應按報准之因公出國計畫編列。    2.員工聯誼活動費    (1)員工(含眷屬)聯誼活動費,按員工人數,每人每年最高不得      超過一萬二千元編列。    (2)員工參加各類活動費用,應視實際需要,參照上年度實際狀況      及本年度可能增減趨勢核實編列。 (五)政風工作費:依照規定核實編列。 (六)資訊業務費: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列。 (七)會長集會務委員選舉費: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八)其他總務費用:因業務確實需要之大批印刷(預決算書、統計要覽    、業務簡報資料編印及購置等),應按實際需要核實編列。 (九)工作站費用:每站每月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 (十)員工制服費:團體服裝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一萬元為原則,運動服    費每人每年以不超過五千元為原則。 (十一)其他雜費:凡不屬於前列各項之經費,皆須視事實需要核實編列     。 八、工程借款利息支出:凡約定在年度償還之工程借款利息,應核實編列 。 九、其他事業支出:凡不屬上列各項之事業支出,應按業務實際需要核實 編列。 十、利息支出:凡因業務需要而非興辦工程經報准之長短期借款利息,應 核實編列。 十一、整理支出 (一)凡盤存設備,實物材料所發生之虧絀,對以前各期收入之退還, 漏查應付款之補付、核准減免註銷會費(註明核准文號)、料價 低估、出售資產虧絀及前期支出等應核實估列。 (二)各會依會務委員會之特別決議,視財務狀況編列預算補助之一般 會費,以及其他不屬前款各類整理支出,均依據需求核實編列於 其他整理支出科目。 十二、協助支出:應先調查事實,並考慮本身實際需要核實編列。若有情 形特殊,應專案報本府辦理。 十三、非常損失支出 (一)凡災害之搶修、復舊應在年度預算內編列災害搶修、復舊經費及 災害損失,其數額最低不得少於當年度支出預算總額千分之五編 列。 (二)如以前年度有舉債支應災害搶修、復舊費,本年度應攤銷之支出 ,應核實編列。 (三)意外事故損失準備,除酌提「國家賠償法」之理賠支出外,其餘 有關之災害經費應暫停編列提撥。 十四、雜項支出  (一)事業宣傳費:為宣導水利政令、會務成果及加強服務會員,並擴     大與會員間之聯繫工作,應按業務需要酌編宣傳經費。  (二)農、林、漁、牧事業支出、風景地區支出:應按業務需要核實編     列。  (三)聯合會會費:按規定核實編列。  (四)其他雜項支出:應視實際業務需要及財務狀況,核實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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