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十、審查小組會議之決議,應以審查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 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4-3031
臺北市中小企業融資貸款實施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1 年 07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科字第11130246811號令修正發布第20點條文;並自111年7月2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