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之審議及計畫執行成效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之,委員會原則依下列期程召開會議,必要 時得加開臨時會: (一)每年四月底前召開次年度申請補助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各申請單位 所提計畫。 (二)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召開當年度計畫執行成效考核會議,考核各受 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執行成果。
- 五、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每年二月底前將次年度補助相關作業規定於本局局網( http://www.doed.taipei.gov.tw)及「臺北市溫泉資源網」( http://hotspring.taipei.gov.tw) 公告。 (二)除緊急搶修或重大突發事件之申請補助案件外,申請單位須於每年 三月底前將次年度申請補助書件及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檢附光 碟片)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三)前述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計畫目標 、實施期程及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 (四)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計畫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申 請單位於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二週 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局初審填具意見送交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 定後,由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一次核撥補助款, 並按季將補助案件之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 等資訊於本局局網及「臺北市溫泉資源網」公開。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核通過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因計畫變更或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並繳回 剩餘款項;若無涉補助金額變更,則由本局核定,再提報委員會備 查。 (八)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各項支用單據繳回本局 。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機關 實際補助金額。 (九)計畫執行成果依「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成果衡量 表」(如附件二)評核,總分未達七十分者,停止補助一年。
- 六、受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及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須配合會計年度最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二 十日前,檢具各項支用單據(依經費項目分類製表)連同執行成果 報告(若為活動計畫須含參加人數及活動照片等)送本局核備,經 費如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回本基金。 (二)受補助單位為配合執行政府政策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補助案無法 依前款期限前完成者,應於該期限前行文至本局敘明理由,並提送 委員會同意。 (三)受補助單位逾限提送資料者,或支用單據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核 銷者,應將已領取之補助款繳回。
- 七、受補助單位如有下列情事者,依法追回全部或部分補助金額,並於二 年內不受理其申請案: (一)違背第五點第四款,重複接受補助。 (二)原核定計畫變更或無法執行未依第五點第七款事先報經同意。 (三)未依第六點第三款繳回補助款。 (四)違反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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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2 年 03 月 17 日
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產業公字第1123015407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7點;並自112年3月24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