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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01 月 31 日
中華民國101年1月31日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101)北市產業公字第10130055600號函修正發布第5、6點條文;並自即日起生效
  • 五、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每年 2 月底前將當年度補助總金額及相關作業規定於本局 局網(http://w ww.doed.taipei.gov.tw)及「臺北市溫泉資源基 本資料庫」(http://hotspri ng.taipei.gov.tw)公告。 (二)除緊急搶修或重大突發事件之申請補助案件外,申請單位須於每年 3 月底前將申請補助書件及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檢附光碟片) 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三)前述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計畫目標 、實施期程及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 (四)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計畫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申 請單位於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 2 週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局初審填具意見送交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 定後,由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一次核撥補助款, 並按季將補助案件之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 等資訊於本局局網及「臺北市溫泉資源基本資料庫」公開。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核通過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因計畫變更或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並繳回 剩餘款項。 (八)受補助單位應妥為保管各項經費支出原始憑證,本局得隨時派員查 核經費支用及計畫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不得隱匿或 拒絕。
  • 六、受補助經費核銷程序及事項: (一)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須配合會計年度最遲於當年度 11 月 2 0 日前,檢具原始憑證(依經費項目分類製表)連同執行成果報告 (若為活動計畫須含參加人數及活動照片等)送本局核備,經費如 有剩餘應依出資比例繳回本基金。 (二)受補助單位逾限提送資料者,或支出憑證有不合規定致無法辦理核 銷者,應將已領取之補助款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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