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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6-301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16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16日臺北市政府(102)府產業公字第10232487901號令修正發布第2、5點條文;並自102年9月6日生效
  • 二、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之審議及計畫執行成效考核由本基金管理委員 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為之,委員會原則依下列期程召開會議,必要 時得加開臨時會: (一)每年 4 月底前召開次年度申請補助計畫審查會議,審查各申請單 位所提計畫。 (二)每年 12 月 20 日前召開當年度計畫執行成效考核會議,考核各受 補助單位實際執行情形、內容品質及執行成果。
  • 五、本基金經費補助申請案程序及應注意事項: (一)本局於每年 2 月底前將次年度補助總金額及相關作業規定於本局 局網(http://www.doed.taipei.gov.tw) 及「臺北市溫泉資源網 」(http://hotspring.taipei.gov.tw)公告。 (二)除緊急搶修或重大突發事件之申請補助案件外,申請單位須於每年 3 月底前將次年度申請補助書件及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須檢附光 碟片)送達本局,逾期不受理。 (三)前述申請補助計畫說明書應包含:計畫名稱、計畫內容、計畫目標 、實施期程及步驟、預算細目及經費來源、預期效益等(如附件一 )。 (四)為避免申請單位以同一計畫事由或活動向多機關重複申請補助,申 請單位於申請補助時應明列全部經費內容,及擬向各機關申請補助 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單位檢具文件有欠缺或不合規定者,應於收到本局通知後 2 週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不受理其申請。 (六)申請補助計畫經本局初審填具意見送交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簽奉核 定後,由本局通知申請單位檢附收據向本局申請一次核撥補助款, 並按季將補助案件之計畫名稱、受補助單位、核准日期及補助金額 等資訊於本局局網及「臺北市溫泉資源網」公開。 (七)受補助單位應依審核通過之計畫書內容確實執行,其因計畫變更或 無法執行,應即函報本局,經提送委員會同意後始得為之,並繳回 剩餘款項。 (八)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完畢後應將補助款之全部支出原始憑證繳回 本局。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助者,應於執行成果報告詳列各 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九)計畫執行成果依「臺北市溫泉資源管理基金補助經費執行成果衡量 表」(如附件二)評核,總分未達 70 分者,停止補助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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