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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1-08-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04 年 10 月 02 日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法綜字第10433355600號令修正發布第8~10條條文
  • 第 8 條
    婚後孕前健康檢查服務之對象為已結婚未生育第一胎之市民。 前項檢查項目由衛生局每年公告之。
  • 第 9 條
    孕婦唐氏症篩檢服務對象為設籍本市懷孕一定週期之婦女,篩檢項目依懷 孕週期分為懷孕初期組合式唐氏症篩檢及懷孕中期唐氏症篩檢。 前項篩檢項目之懷孕週期由衛生局每年公告之。
  • 第 10 條
    衛生局得與下列醫療機構(以下簡稱特約醫療機構)簽訂行政契約,由其 執行第三條第一項各款健康檢查或篩檢服務: 一 經衛生福利部評鑑等級合格以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 二 其他經衛生局核准之醫療機構。 前項契約期間為二年,期滿得續約;未於期滿前以書面向衛生局為不續約 之意思表示者,視為同意續約。但衛生局未編列第二年預算或預算未獲臺 北市議會通過者,其契約於當年度期滿時終止,衛生局應即時通知特約醫 療機構,並修正第三條第二項之公告。 第一項行政契約之簽訂管理、服務品質維護、費用給付及注意事項等相關 規定,由衛生局另定之。 特約醫療機構與衛生局簽訂行政契約後,應以適當方式公開服務量、服務 流程及時間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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