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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7-03-3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日臺北市政府府交停字第1133069806號令修正發布全文8點;並自113年8月1日起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路外公 共平面停車場(以下簡稱停車場)申請設置作業,特訂定本須知。
  • 二、申請設置停車場之基地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符合停車場法第二十四條、都市計畫法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且設置停車位數可供五十輛以上小型車停放 者。 (二)符合停車場法第十一條及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規 定者。 前項第二款基地如包含公共設施保留地者,並應符合都市計畫公共設 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 築使用自治條例規定。 本須知所稱設置停車位數,按「一個機車停車位相當於零點二個小型 車停車位」換算,倘換算後未達五十輛小型車停放者,逕依停車場法 第二十六條及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申請停車場登記證。
  • 三、申請設置停車場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市停車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停 管處)提出: (一)申請書封面(格式如封面)。 (二)申請表(格式如附表一)。 (三)設置計畫(含目錄及填表說明,格式如附表二): 1.設置地點。 2.設置方式。 3.停車場面積。 4.停車種類。 5.使用期限。 6.停車場使用管理事項:應含停車場進出管制方式、費率、停車場 維護保養及環境維護方式等。 7.建築造型及量體圖說:應含建築物高度、建蔽率、景觀、植栽、 綠化、鋪面型式、色彩及與鄰近建築對比關係等相關檢討及說明 ,如設圍籬者,其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 8.停車場內設施配置圖說:應含停車位大小、車道寬度、迴轉半徑 、車行動線、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行人安全維護措施及相關 設施之配置說明。 9.停車場出入口配置圖說:應含臨接道路寬度、出入口寬度、數量 、出入口車輛之管制設施及等候空間規劃之配置及說明。 10.停車場交通動線圖說: (1)以臺北市數值地形圖製作,應含基地進出場車行動線及其對場 外車行及人行動線干擾情形之標示與說明。 (2)設置停車位數在一百五十輛以上者,應作交通影響說明(至少 應含鄰近路口服務水準或車流量變化、停車場進出場服務容量 及等候空間容量之計算及分析;停車場出入口寬度、數量及等 候空間應依進出場服務容量及等候空間容量分析計算結果配置 )。 (3)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臨接之道路實際寬度(不含退縮)屬 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但 書及第三款但書情形者,申請人應一併檢附停車場所在區域屬 性、交通動線、週邊環境狀況及其出入口設計所需臨接道路寬 度等相關規劃與說明文件。 11.停車場基地現況照片:含正面、右側面、左側面照片。 (四)證明文件: 1.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3.建築線指示(定)圖。但申請設置無建築物之平面式臨時路外停 車場不在此限。 4.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為法人應檢附登記文件)。 (五)水土保持計畫書:位於山坡地範圍內涉及開挖整地者需檢附。 申請書件所附圖說均應按本府相關規定繪製,並應述明比例尺,依比 例尺繪製。 申請書件一律採橫式書寫、左側裝訂,製成三十公分×二十一公分( A4)大小;檢附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副本得免附第一項第四款證明 文件。檢附影本部分,均應附註「與正本相符」並加蓋申請人印章。
  • 四、申請停車場設置許可之審查流程如下: (一)新案申請: 1.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 (1)由停管處書面審查;必要時得召開審查會,申請人應配合到場 說明。 (2)前述書面審查,由停管處轉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 稱都發局)、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臺 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以下簡稱交工處)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大地工程處(以下簡稱大地處)等相關機關協助審查,經審查 合格,由停管處發給設置許可。但設置停車位數在一百五十輛 以下之停車場申請案,得由停管處逕為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 者,由停管處發給設置許可。 2.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由停管處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 路外停車場辦法第十條規定,請都發局、建管處、交工處、大地 處及相關機關協助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停管處發給設置許可 。 (二)舊案申請:申請人於使用期限屆滿前,得備齊前點文件,重新申請 停車場設置許可以銜接使用,如符合下列條件者,免經前款審查程 序,由停管處逕予審查,經審查合格者,由停管處發給設置許可: 1.於前次許可至本次申請期間無相關法令變更情事。 2.申請人應於原使用期限屆滿前一個月重新提出申請。 3.申請人檢附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期限,應與前次申請所檢附之土 地權利證明文件期限相銜接。 4.除申請人名稱變更或土地使用權利期限之延續外,並無涉及第三 點第一項第三款設置計畫內容之變更。 5.本次申請使用期限與自首次申請時起許可期限合計未逾五年。 6.臨接道路未設置人行道者,申請人已依原許可內容由建築線自行 退縮一點五公尺以上人行空間供公眾通行。
  • 五、申請案經審查不合規定者,如無法補正,停管處應敘明理由駁回申請 ;其得補正者,停管處應以書面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 全者,駁回申請。
  • 六、設置許可之使用期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一款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無使用期限限制。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載期限為限。 (二)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者: 1.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期限為五年。 2.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以土地權利證明文件所載期限為限,但 最長不得逾五年。
  • 七、申請設置停車場許可之注意事項如下: (一)停車場之地面層出入口與場內設施配置、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與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之設置及數量、營業登記等 相關事項,應依利用空地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辦法、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法、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 法及臺北市停車場營業登記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停車場之設置,如涉建築行為,申請人應向主管建築機關申請建築 執照。但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第二 點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免辦建築執照者,得於申請時一併提送設置 圖說及拆除切結書,並於施作完成後檢具許可文件、設置圖說及拆 除切結書向建管處報備列管。
  • 八、申請案經許可後,申請人如有變更許可事項,應向停管處提出申請, 由該處依第二點及第四點至第六點規定重新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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