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副局長及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副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人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六人。 (二)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三人。 (三)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士林區清潔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及本局各遴派一人共五人。 (四)天母田徑場毗鄰地區三玉里、天山里、天和里、天福里、天祿里、東山里及芝山 里里長共七人。 (五)天母田徑場毗鄰地區各里推派居民代表一人共七人。 (六)相關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七)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其屬居民代表,如遷出 戶籍所在里或因故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新任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1-2027
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區田徑場使用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37137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