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確保天母運動場區田徑場有效開放及使用,特設 天母運動場區田徑場使用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適用範圍為天母運動場區田徑場(以下簡稱天母田徑場)所屬區域。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秉持天母田徑場有效開放使用之精神,提供使用諮詢與建議。 (二)針對臺北市立體育學院使用天母田徑場提供教學及訓練之使用權益,提供諮詢與 建議。 (三)天母田徑場使用爭議之諮詢與建議。
- 四、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局副局長兼任,副召集人二人,由臺北市政府體育局副局長及 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副校長兼任,其餘委員三十人由本局局長就下列人員遴聘(派)之: (一)臺北市立體育學院六人。 (二)臺北市政府體育局三人。 (三)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士林區清潔隊、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臺北市士林區公所及本局各遴派一人共五人。 (四)天母田徑場毗鄰地區三玉里、天山里、天和里、天福里、天祿里、東山里及芝山 里里長共七人。 (五)天母田徑場毗鄰地區各里推派居民代表一人共七人。 (六)相關學者專家代表一人。 (七)社會團體人士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屬政府機關、社會團體或里長代表,應隨其本職異動;其屬居民代表,如遷出 戶籍所在里或因故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新任委員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 五、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二人至五人,由本局及臺北市立體育學院指派人員兼任,承 召集人之命,辦理本會行政業務及幕僚作業。
- 七、本會每半年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 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副召集人亦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擔任主席,未指定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 八、本會為召開會議,得先行分組研議。必要時,得就相關議題邀請相關單位代表或人士列 席說明。
- 九、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開會時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 十、本會決議事項,由本局簽核並函請相關單位辦理。
- 十一、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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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1-2027
臺北市天母運動場區田徑場使用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2)北市教綜字第10237137000號函修正第4點條文;並自即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