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本要點所稱太陽光電發電系統,指利用太陽能電池轉換太陽光為電能 並可展示太陽光電發電應用功效之整體設備,其設置容量計算單位稱 為瓩,為裝設之太陽電池模板於標準狀況(模板溫度 25 ℃,AM1.5 1,000W/m2 太陽光照射)下最大發電量的總和。
- 三、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之設置,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本市工商業者或商業、住商混合辦公大樓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設 置人)向產業局提出申請或由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評審委員會(以下 簡稱評審委員會)遴選,經評審委員會評選適合設置太陽光電發電 系統之私有建築物,由產業局補助設置費用百分之四十為上限,其 餘部分由設置人自行籌措。 (二)申請補助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以新品為限,其裝置容量應達三瓩以 上,並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定為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三)經評審委員會評選適合設置案,依評分高低決定設置順序,由產業 局以書面通知設置人進行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規劃設計事宜,設置人 須自接獲書面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規劃設計,並備齊下列表 件送產業局審核: 1.申請設置計畫書一式六份(正本一份,影本五份)。 2.設置地點照片及該地點之房屋、土地所有權狀或登記謄本、租賃 契約或土地主管機關同意函等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登記證明文件。 4.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認定證明文件。 (四)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規劃設計及申請設置計畫書經能源局或產業局審 查通過,核定補助總金額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之情形者,設置 人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五)受補助者應於當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設置,並 檢具下列文件向產業局申請完工審查: 1.補助款核撥申請書。 2.系統竣工及完成驗收證明表。 3.履約保證文件。 4.太陽光電發電系統購置證明。 5.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或土木技師或結構技師簽證文件影本及函 送本府備查文件影本。 6.依其他法規須取得之文件。 (六)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產業局得通知於三十天內補正。 (七)產業局為審查申請完工審查案件或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情形,必 要時得派員至現場查驗,受補助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太陽光 電發電系統設置經現場查驗與完工審查表所載不符者,得要求受補 助者說明並限期改善。 (八)受補助者應於通過完工審查後十五日內檢具完工報告書、驗收合格 證明文件、實際支用經費明細表及費用單據,並列明產業局補助項 目及金額送產業局辦理核銷,如有剩餘款項應即繳回;未依限辦理 核銷者,產業局得停止撥付,並追回全部或部分已領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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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6-3017
臺北市政府補助工商業設置太陽光電發電系統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99 年 04 月 07 日
中華民國99年4月7日臺北市政府(99)府產業公字第09930065201號令修正發布第2、3點條文;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