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處理緊急事故工作內容如下,並得視實際需要調整之: (一)彙整及陳報緊急事故處理情形。 (二)提供觀光旅客及其家屬必要協助。 (三)聯繫交通部觀光局協助處理相關事宜。 (四)聯繫承辦旅行社處理相關事宜。 (五)聯繫本府秘書處媒體事務組安排市長現場勘查、慰問等事宜。 (六)聯繫本府衛生局提供醫療協助。 (七)聯繫本府社會局、民政局提供緊急救助及殯葬協助。 (八)聯繫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等相關權責機關了解事故發生原因及處理方式。 (九)聯繫本府法規委員會提供法律諮詢協助。 (十)聯繫外交部或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交通部觀光局、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關 及外國駐臺機構協助外國籍或大陸籍傷亡家屬來臺事宜。 (十一)聯繫旅館業團體提供住宿協助。 (十二)聯繫旅行業團體提供保險理賠諮詢。 (十三)聯繫社會公益團體提供相關協助。 (十四)安排本局長官接機、送機、慰問等事宜。 (十五)輿情蒐集及發布新聞。 (十六)其他經召集人認定有必要者。 緊急應變小組得由召集人指派相關科室分別辦理前項工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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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9-01-200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101)北市觀發字第10130437600號函修正第5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