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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8-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社字第09834611001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
  • 四、補助金額 (一)國內活動部分: 1.本市學校舉辦前項藝術展示、表演、研習等活動,視其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整。 2.為求資源共享原則,接受本局補助後,同一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惟經本局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外活動部分: 1.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藝術互訪交流活 動,得補助其往返機票四分之一,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2.為求資源共享,凡接受本局補助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惟經本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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