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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8-202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8 年 05 月 22 日
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98)北市教社字第09834611001號函修正下達第4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多元藝術發展及促 進國際交流,補助所屬各級學校,從事有關藝術、交流、互訪等活動,特訂定本須知。
  • 二、補助對象:本局所屬公私立各級學校
  • 三、補助類別及項目 (一)音樂類:獨奏、重奏、合奏、獨唱、重唱、合唱、或樂劇等。 (二)舞蹈類:現代舞、芭雷舞、民族舞蹈、或創造性舞蹈等。 (三)戲劇類:傳統戲劇(曲)、中外劇作、集體創作等形式之舞臺作品。 (四)美術類:書法、設計、水墨、版畫、工藝、雕塑等立體或平面作品。 (五)其他藝術交流活動:傳統工藝、民間雜技、民俗童玩…等其他項目。
  • 四、補助金額 (一)國內活動部分: 1.本市學校舉辦前項藝術展示、表演、研習等活動,視其規模大小,酌予補助新 臺幣一萬元至三萬元整。 2.為求資源共享原則,接受本局補助後,同一年度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惟經本局 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國外活動部分: 1.本市學校接受國外政府、機關、團體或學校邀請,至國外從事藝術互訪交流活 動,得補助其往返機票四分之一,但最高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2.為求資源共享,凡接受本局補助後,三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惟經本局專案核 准者不在此限。
  • 五、申請時間及方式 (一)國內活動部分:於活動一個月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審核。 (二)國外活動部分:(每年受理申請二次,出國期間以寒暑假為限) 1.寒假期間出國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底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 請。 2.暑假期間出國學校,應於每年五月底以前,檢附相關資料,函報本局提出申請 。 (三)應檢附之相關資料 1.申請表(如附表) 2.活動計畫書(含活動名稱、活動目的、活動日期、活動內容、活動經費、預期 效益、工作人員執掌) 3.經費預算說明書(含經費明細表;另如有其他機關團體提供補助者,應予註明 ) 4.邀請函(參加國外活動須附原文及譯本)。 5.其他有關資料。
  • 六、審核程序 (一)國內活動部分:依本局行政程序辦理審核,以書面函知申請學校。 (二)國外活動部分:由本局組成審核小組負責審核,於每年元月底(寒假出國)、六 月底前(暑假出國)將審核結果以書面函覆申請學校。
  • 七、凡接受補助者,應於舉辦活動結束或返國一個月內,檢送工作績效報告(國外活動部分 請加送機票影本)暨相關憑證,辦理核銷事宜;逾期不報者,嗣後取消申請資格;未按 原申請計畫舉辦活動或出國參與活動者,其所補助款應主動繳回,否則,本局將依規定 追繳。
  • 八、本須知自發布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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