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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4 年 0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婦幼字第114302271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6點;並自114年2月8日生效
  • 三、托嬰中心發現兒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進行下列處理: (一)應即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二)兒童經診斷為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停托至少七天,且無感染症狀 後始得復托。 (三)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 (四)進行班級或全中心消毒工作。
  • 四、托嬰中心發生下列情形時,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政府衛 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臺北市學校傳染病通報系統」進行通報, 同時採取相關防疫措施,以維護就托兒童之健康管理及照護責任。 (一)個案通報:兒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 毒病症。 (二)停托通報:經評估或依規定停托一個班級以上(含一個)。 (三)復托通報:停托原因消失時。
  • 五、托嬰中心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 疾病管制署)「腸病毒防治工作指引」、「教托育人員腸病毒防治手 冊」及衛生局公告有關規定辦理,其要項如附表。
  • 六、本市社區公共托育家園及提供早期療育機構準用本作業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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