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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8-08-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1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1)北市社婦幼字第10141327500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托育機構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新名稱:臺北市托嬰中心腸病毒通報及停托作業規定)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使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托 嬰中心有效防範及控制腸病毒疫情擴大流行,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 二、托嬰中心平時應即加強相關衛教宣導及防疫措施。
  • 三、托嬰中心發現兒童有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進行下列處理: (一)應即通知家長送醫就診。 (二)兒童經診斷為疑似感染腸病毒時,應請其請假一至二週。 (三)應告知其他兒童家長提高警覺。 (四)進行班級或全中心消毒工作。
  • 四、托嬰中心發生下列情形時,應於知悉後四十八小時內至「臺北市學校 暨機關傳染病通報系統」進行通報,同時採取相關防疫措施;如遇系 統無法使用,則以電話及傳真方式同時通報本局及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衛生局),以維護就托兒童之健康管理及照護責任。 (一)個案通報:兒童經醫師診斷為疑似手足口症或疱疹性咽峽炎等腸病 毒病症。 (二)停托通報:經評估或依規定停托一個班級以上(含一個)。 (三)復托通報:停托原因消失時。
  • 五、托嬰中心腸病毒停托隔離措施,依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以下簡 稱疾病管制局)及衛生局公告有關規定辦理,其要項由本局以附表公 告之。
  • 六、停托決定權責: (一)單一班級至未滿半數班級之停托,由托嬰中心決定。 (二)托嬰中心遇有半數以上班級停托,由本局及托嬰中心共同決定。 (三)托嬰中心遇有重大或危急疫情之全面停托,由本局協同相關局處決 定。
  • 七、以下對象準用本作業規定: (一)本市身心障礙日間訓練及早期療育機構。 (二)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之日前,經本局核准立案之課 後托育中心,於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前仍未完成改制者。
  • 八、本作業規定所需各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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