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申請指示建 築線有關事宜,並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第 3 條申請建築線指示之程序如下: 一 以紙本方式申請者: (一)檢具應備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向都發局領取繳款單繳納規費。 (三)憑規費繳納收據向都發局領回建築線指示圖之透明圖,依所需份數 晒印副本,並分別著色後,向都發局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校對, 經校對蓋章後,除都發局抽存一份外,由申請人領回。 二 以網路方式申請者: (一)至都發局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登錄基本資料提出申請。 (二)申請案件經核准後,至都發局建築線指示申請系統列印繳款單繳納 規費。 (三)都發局於繳納規費入帳後,透過網路寄送建築線指示圖檔案予申請 人,申請人得依所需副本份數自行列印使用。 申請建築線指示,應繳納規費,其基本指示樁位點數二點,應繳新臺幣四 百五十元,每增加一點增繳新臺幣一百元。
- 第 4 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申請之應備書圖文件如下: 一 申請書。 二 計畫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範圍至少包括一個街廓以上。 三 位置圖:載明基地附近機關學校、道路巷弄及其他明顯建築物之名稱 及相關位置。 前項書圖文件之製作說明如附表。 前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申請應登錄資料如下: 一 申請人姓名、電話、地址及電子郵件信箱。 二 申請基地地點或地號。
- 第 5 條以紙本方式申請之申請書圖文件不符製作說明或以網路方式申請案件之登 錄資料有欠缺或錯誤時,都發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改正。申請人未依期限 改正者,都發局應以書面將該申請案件駁回。
- 第 6 條以紙本方式申請者,應於申請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並於三個 月內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校對,副本應以核准之透明圖製作藍晒圖,逾 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以網路方式申請者無須校對副本。但應於申請 案核准之日起一個月內繳清規費,逾期應重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依前項規定建築線指示圖副本之有效期限為申請案核准日起八個月。
- 第 7 條都發局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實施時應依現地測量標示為準;地籍套 繪圖僅供參考,不作經界依據。 分區界線不明確時,經都發局認定有查證必要,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俟地籍測量分割確定後再行申請。
- 第 8 條都發局因測繪建築線指示圖之必要,得至現場進行測釘工作。申請人應將 有礙測釘工作之物品遷離現場或作妥善之處理。 經釘立之建築線標誌或標示之樁位,應依都發局核發之建築線指示圖副本 詳加核對,並予保護,不得移動;如有遺失、毀滅、傾斜或折斷時,應重 新申請建築線指示。
- 第 9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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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0-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273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