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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3 條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 項執照前,應向臺北市主管建築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示 建築線。但建築基地位於本市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區段徵收地區或都市 計畫道路開闢完成地區,經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免申請指示建築線者,不在 此限。 建築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已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應向主管建築 機關申請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者 ,得申請建築: 一 臨接廣場等永久性空地者。 二 隔河川、水道或溝渠、綠地以臨接建築線者。
臺北市法規制定依據
北市13-10-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9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0年9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32739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