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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1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北市都資字第10136279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
  •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三、名詞定義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及維護各業務資料之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派,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部經完成權限申請之系統查詢使用人員。
  •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安全檢查五個資 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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