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程序」第八點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 二、目的 本局使用查詢本府市政資料庫資料,得以提升便民服務效能及決策分析工作之迅捷與周 延,減少民眾耗費申辦相關證件時間,同時兼顧本府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操作之便捷性 及資料之安全性,特訂定本作業須知。
- 三、名詞定義 (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 指由本府資訊局針對市政資料庫所建置並提供下列功能之系統: 1.共通性連結介面。 2.與各業務資料庫連結查詢介面。 3.各項紀錄檔資料多重交叉及編報處理。 4.使用機關業務處理所需之查詢。 (二)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提供及維護各業務資料之機關。 (三)使用機關:指使用市政資料庫之機關。 (四)資料庫系統管理者:指經資料庫管理機關指派,負責資料庫系統管理之人員。 (五)業務系統管理者:指經使用機關指派,負責使用機關業務系統管理之人員。 (六)一般操作使用者:指使用機關內部經完成權限申請之系統查詢使用人員。
- 四、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暫以戶政、地政、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消防安全檢查五個資 料庫為受理查詢範圍,本府資訊局將視系統功能及實際需要增、減之。
- 五、本局查詢業務
項次
業務項
查詢資料別
1.
都市計畫裁處案件
戶役政資料庫
2.
國宅租售業務
戶役政資料庫
3.
住宅補貼方案
戶役政資料庫
4.
工程施工管理
戶役政資料庫
5.
土地管理
戶役政、建築管理、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庫
- 六、本局各使用單位查詢之業務項目如需增減或變更時,應依資料庫管理機關規定程序,由 業務系統管理者向資料庫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 七、人員指派與權限申請 (一)本局為建築管理及土地使用分區資料庫之資料庫管理機關,資料庫系統管理者由 本局業務主辦科室指派專人擔任。 (二)業務系統管理者由資訊室指派專人擔任,負責辦理本局一般操作使用者權限申請 事項及配合內部稽核作業之相關事宜。 (三)一般操作使用者應依業務需要提出申請,填寫「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一般使用者 權限申請單」及「申請使用臺北市政府市政資料庫保密切結書」,陳單位主管核 章後,送交業務系統管理者辦理。
- 八、人員異動 (一)業務系統管理者:應依規定程序向市政資料庫主管機關申請變更。 (二)一般操作使用者:應依程序向業務系統管理者申請使用權限變更。
- 九、業務系統管理者及一般操作使用者,其個人密碼至少每三個月應變更一次,且不得將帳 號密碼提供他人使用,或代替他人查詢相關資料。
- 十、一般操作使用者應遵守事項 (一)查詢所得之個人資料,其使用範圍僅限於申請之業務項目,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二)個人資料檔案應審慎運用,防止被竊取、複製、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使用 查畢後應即退出或關閉系統,不得留存於電腦螢幕。 (三)利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列印之調查名冊或其他個人資料,於使用完竣後,原始 資料表冊均須併案歸檔。 (四)個人資料如需有委外處理時,應於契約書訂定保密責任。
- 十一、稽核作業 (一)由各資料庫之使用科室及資訊室、政風室組成稽核小組,定期辦理本局內部稽 核作業,稽核小組之督導及主政科室另簽請鈞長指派。 (二)主政科室辦理稽核小組之幕僚作業,每季一次召開稽核小組會議,會同小組成 員依規定比例查核各資料庫之使用異常情形,並配合填寫各項報表及製作稽核 紀錄,簽核存參備查,稽核時使用之參考資料應保留三年以上(含)供資料庫 管理機關派員至本局辦理現場稽核。 (三)業務系統管理者依各資料庫管理機關所訂資料庫使用稽核計畫或查驗規定,配 合匯出及列印系統使用紀錄、查詢內容及系統使用情形統計表以供查驗。
- 十二、未依本作業須知及相關法令規定操作,致系統資料損毀,或機關、民眾權益受損者, 應提報機關首長依規定懲處,如查有違法之事實,另依法負民、刑事責任。
- 十三、本作業須知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檢討修正。
- 十四、本作業須知自簽奉核定後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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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3-17-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1 年 09 月 19 日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1)北市都資字第101362796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3、4點條文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新名稱: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使用市政資料庫查詢系統作業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