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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3-06-2020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財務字第103309157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並自103年11月14日起實施
  • 六、各機關應於財政局核准開戶或更換戶名日起三十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至財政局財務管 理系統之「專戶管理系統」子系統,執行新增或更改之異動申請及列印「臺北市政府所 屬機關學校專戶異動備查表」(如附表一),陳核後免備文送財政局備查。 銷戶,應於異動日起三十日內,依前項程序辦理銷戶異動申請及報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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