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2 條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快速道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快速公路,及 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規定之快速道路。 二、高速公路:指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之高速公路。 三、鐵路:指以軌道或於軌道上空架設電線,供動力車輛行駛及其有關之 設施;其最高時速二百公里以上者為高速鐵路,低於二百公里者為一 般鐵路。 四、大眾捷運系統:指利用地面、地下或高架設施,不受其他地面交通干 擾,使用專用動力車輛行駛於專用路線,並以密集班次、大量快速輸 送都市及鄰近地區旅客之公共運輸系統。 五、時段區分: (一)早:指上午五時至上午七時。 (二)晚:指晚上八時至晚上十時。 (三)日間:指上午七時至晚上八時。 (四)夜間: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五時。 六、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 區。 七、音量單位:分貝(dB(A)) ,A 指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八、測定音源音量:指欲測定之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量。 九、背景音量:指除測定音源音量以外,所有其他噪音源之音量總和。 十、整體音量:指所有噪音源之音量總和,包括測定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 。 十一、道路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道 路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1 Pt 2 Leq,1h =10log ─∫(──) dt T P0 T :測定時間,單位為秒。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 十二、軌道系統小時均能音量(Leq,1h):指特定時段內一小時所測得軌 道系統交通噪音之能量平均值,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 Lp,T(i) ╮ │ ─── │ │ 1 N 10 │ Leq,1h =10log │── Σ 10 │ │3600 i=1 │ ╰ ╯ N :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Lp,T:指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事件於事件歷時時間(T) 內,所測得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之事件音量,其計算公式如 下: T2 Pt 2 Lp,T =10log ∫ (──) dt T1 P0 Pt:測定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 20μPa 。 T :軌道機車車輛通過測量地點之事件歷時時間(T1 至 T2),單位為秒,參見下圖。 T1: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前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 貝(dB(A)) 之時間點。 T2:低於軌道機車車輛尾端通過測量地點時整體音量十分 貝(dB(A)) 之時間點。 (二)無法依前目規定決定 T1、T2 時,其事件歷時時間 T 計算之原 則依下列順序定之: 1.依據實際測量資料計算歷時時間 T,其時間須足以涵蓋事件音 量發生過程。 2.依據該小時其他相同車種班次之 T1、T2 計算其平均時距,作 為事件歷時時間 T,該小時僅有一班次者,則以前後一小時之 相同車種班次計算之。 3.依據軌道機車車輛之長度加一百公尺除以車速,以計算該班次 事件歷時時間 T。 (三)背景音量之計算由 T1 往前計算 T 時間之事件前背景音量,及 由 T2 往後計算 T 時間之事件後背景音量,再取二者之能量平 均值。前述事件前、後背景音量之計算公式與事件音量相同。 (四)軌道機車車輛之 Lp,T 音量與前目背景音量相差小於十分貝(dB (A)) 者,應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進行背景音量修正。 十三、軌道系統平均最大音量(Lmax,mean,1h):指一小時內所測得軌道 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Lmax)之能量平均值。 (一) ╭ Lp max(i) ╮ │ ───── │ │1 N 10 │ Lmax,mean,1h=10log │─ Σ 10 │ │N i=1 │ ╰ ╯ Lpmax:軌道機車車輛各事件交通噪音 A 加權測定之最大音量。 N :一小時內通過測量地點之軌道機車車輛事件數。 (二)各事件交通噪音最大音量之背景音量計算,應依前款第三目規定 計算所得之背景音量再取歷時時間 T 之均能音量值。各事件交 通噪音最大音量與其背景音量相差小於十分貝(dB(A)) 者, 應依第三條第七款規定進行背景音量修正。 十四、複合性音量:指整體音量包括二個以上交通系統所產生並合成之音 量。
- 第 3 條陸上運輸系統交通噪音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音計或國際電工 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於下列地點測量: (一)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範圍之室外地點測定者,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 其他主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二)陳情人未指定地點者,由主管機關指定陸上運輸系統營運或管理範圍外與陳情人 居住生活建築物最近處之室外地點測定之,並應距離周圍建築物牆面線及其他主 要反射面一至二公尺。 (三)執行補助計畫後之測量地點應於補助計畫載明之測量地點測定之。 四、動特性: (一)測量道路系統交通噪音使用快特性(FAST)。 (二)測量軌道系統交通噪音使用慢特性(SLOW)。 五、測量時間: (一)於陳情人指定時段進行連續測定。 (二)陳情人未指定時段則進行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六、測量項目: (一)道路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二)軌道系統交通噪音須測量小時均能音量(Leq,1h) 及平均最大音量(Lmax,me an,1h)。 七、背景音量之修正: (一)測量地點之背景音量,至少與欲測定音源音量相差十分貝(dB(A))以上。 (二)測量地點之整體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數值 (L)介於三分貝(dB(A))至九分 貝( dB(A))時,則依下表進行背景音量修正,或以音量之能量相減計算方式 進行修正。 單位:dB(A)
L
3
4
5
6
7
8
9
修正值
-3.0
-2.2
-1.7
-1.3
-1.0
-0.7
-0.6
中央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交通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77145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2002650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0款第8目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