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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管制法
第 14 條快速道路、高速公路、鐵路及大眾捷運系統等陸上運輸系統內,車輛行駛 所發出之聲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量測該路段音量,超過陸上 運輸系統噪音管制標準者,營運或管理機關(構)應自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訂定該路段噪音改善計畫,其無法改 善者得訂定補助計畫,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並據以執行。 但補助計畫以改善噪音防制設施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陸上運輸系統之噪音管制音量及測定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 通部定之。
中央法規制定依據
交通類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77145號令、交通部交路字第10200265061號令會銜修正發布第2、3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1121028221號公告第3條第10款第8目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112年8月22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