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6 條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各相關機關辦理之輔導事項如下: 一 本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物結構及公共安全事項。 二 本府消防局:消防法令規定事項。 三 本府衛生局:溫泉水質及營業衛生事項。 四 本府觀光傳播局:溫泉利用設施安全事項。 五 本府工務局大地工程處:水土保持安全事項。 六 產業局:溫泉取供事項。 溫泉產業應填具現況報告書表,向產業局提出後,由該局轉請各相關機關 辦理。
- 第 8 條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相關設施,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溫泉管線、溫泉生成池損壞,及溫泉氣井阻塞,經申請產業局核准者 ,得依原材料及尺寸修繕,並移除廢棄管線。 二 位於溫泉露頭區範圍外之溫泉氣井損壞,經申請產業局核准者,得於 原井位半徑三公尺範圍內,依原材料及尺寸新設溫泉氣井,並辦理原 井位復舊。其新設之溫泉氣井位於陽明山國家公園範圍內者,應另依 國家公園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 溫泉利用設施損壞,經申請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本府觀光傳播局核准者 ,得依核准內容修繕之。
- 第 10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產業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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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5-4018
臺北市行義路地區溫泉產業暫行輔導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2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133041600號令修正發布第6、8、10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