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2 條民有市場攤(鋪)位以出租為原則,其出租對象應配合本府有關安置攤販 之規定辦理。
- 第 13 條本辦法所定書表格式,由市場處定之。
- 第 14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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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7-4007
臺北市零售市場攤(鋪)位設置管理辦法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02 月 21 日
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0411600號令刪除第12、14條條文;原第13~16條條文遞改為第12~14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