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參加本處就業博覽會之求才廠商資格: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工作場所及勞動條件符合勞動相關法規。 (二)職務內容無違背善良風俗。 (三)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主動辦理就業媒合之行業別;惟經本府 勞動局認定所提供之職缺內容適宜者不在此限。 (四)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未發生違反重大勞動相關法規之情 事。 (五)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參與本處任一徵才活動,當日無缺 席紀錄;無商業行為紀錄;無不配合本處規定辦理事項之情事。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5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3年5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3)府勞就字第10330021000號令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103年5月26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