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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5-3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3 年 02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3年2月18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3)北市勞就字第10330010300號函修正發布第4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四、參加本處就業博覽會之求才廠商資格: (一)須經合法登記立案,工作場所及勞動條件符合勞動相關法規。 (二)職務內容無違背善良風俗。 (三)未有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主動辦理就業媒合之行業別;惟經本府 勞動局評比為幸福企業且所提供職務內容為行政職類者不在此限。 (四)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未發生違反重大勞動相關法規之情 事。 (五)徵才活動當日往前計算一年內,參與本處任一徵才活動,當日無缺 席紀錄;無商業行為紀錄;無不配合本處規定辦理事項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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