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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6 年 06 月 07 日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臺北市政府府都新字第10630037401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點;並自106年6月12日生效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啟動都市再生,補助都市老舊社區空 間及都市更新地區重建前之閒置房地進行都市再生活化事項,特訂定 本要點。
  • 二、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應定期公告每年度計畫補助額 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項。當年度公告補助額度於申請案審查後 如仍有剩餘,更新處得再公告受理申請。 前項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 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更新處為準。
  • 三、本要點之實施區域為臺北市內之閒置未利用或低度利用房地、都市更 新重建前之活化利用房地及經更新處公告為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者。
  • 四、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團體。 (四)學校。
  • 五、依本要點所為之補助,每年度每案補助上限由更新處公告之,實際補 助金額依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審查結果核定。
  • 六、申請人於實施區域內辦理都市再生活化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以補助: (一)地區特色營造及活化。 (二)社區空間及場所之特色營造。 (三)都市再生工作場域之提供及塑造。 (四)都市再生、都市空間重塑及社區營造等議題之宣傳及輔導。
  • 七、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擬具提案計畫書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函送更新處提出申請, 作業流程圖詳附圖。 (二)提案計畫書格式與內容: 1.計畫書格式 (1)封面:應書明本計畫名稱「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案 -(案名)」及廠商名稱。 (2)紙張大小以 A4 規格(直式橫書編排)、採雙面印刷為原則, 須有目錄並編列頁碼。其頁數以不超過 40 頁為限(不含封面 、封底、目錄及附件),圖樣得採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4 規格)。 (3)提案計畫書乙式 10 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 (1)計畫說明(含計畫緣起、計畫目標、實施區域)。 (2)計畫與地區再生活化之關聯性,併附本要點第六點檢核表,檢 核表詳附表。 (3)區位對都市再生之重要性 (4)計畫內容與執行方式。 (5)工作進度及經費需求(需明列申請補助金額明細及經費籌措分 攤表,經費之項目與分配)。 (6)預期效益(含本案執行績效指標及執行效益分析與評估草稿) 。 (7)其他應表明事項。 (8)附件:團隊之人力組織、專長及歷年執行績效、駐地地點合法 使用證明文件。 3.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1)補助項目應注意事項 a、人事費額度需依照本府預算編列標準規定予以編列。 b、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等(新臺幣單價一萬元以上不予以核 銷)。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以預算經費分配表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八、審查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提案計畫由審議會進行審查。 (二)申請案審查項目如下: 1.都市再生空間區位之重要性。 2.都市再生活化計畫及可行性。 3.經費編列合理性。 4.團隊之人力組織、專長及歷年執行績效。 5.簡報及詢答。 (三)申請案之評比方式如下: 1.審議會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分項目如附表。 2.評分總表加總計算各申請廠商之累計序位和,經出席委員評分平 均達合格分數八十分以上,及二分之一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八十分 以上,方得列為合格受補助單位。 3.經審議會評為合格之受補助者,其補助之優先順序,由各出席委 員審查序位合計值最低者,依序定之。若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以 獲各出席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列為優先受補助單位。仍相同 者,抽籤決定之。 4.審議會之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由更新處通知申請人並於簽約後公 告之。
  • 九、經審議會評為合格受補助者,應於更新處通知函所定期限內與更新處 簽立行政契約,契約起始日為通知補助函發文日之次日;逾期未簽訂 者,喪失受補助資格。
  • 十、契約經解除或終止者,更新處應撤銷或廢止核准補助處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更新處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對該補助案件補助一 年至五年: (一)檢送之申請資料、執行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虛偽等不實情事 者。 (二)經評鑑考核發現推動成效不佳且與計畫預期成效有嚴重落差。 (三)補助經費未依核定用途支用或有虛報、浮報之不實情事。 (四)未經更新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或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或無法改善者。 (五)拒絕接受更新處查核、考核或評鑑者。
  • 十一、同一實施區域內之實際執行單位不限定一個,惟工作計畫不得相同 。受補助單位欲變更工作計畫執行範圍時,應先報請更新處核准後 實行。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有執行落後情形時,亦同。 (一)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更新處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 分經費,於年度案內另辦。 (二)其他相關應負責之事項、付款方式、契約解除、終止與罰則以及 相關之履約責任等詳如契約。
  • 十二、本補助要點所定契約,由更新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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