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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法規歷史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3-04-302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02 年 06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2)府都新字第102304364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5點;並自102年7月4日起實施
  • 一、臺北市政府為啟動都市再生、催化文創,補助民間團體於都市老舊社 區空間及都市更新地區重建前之閒置房地進行都市再生活化事項,特 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都市更新處(以下簡稱更新處)。
  • 三、更新處應定期公告每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受理申請期間及相關事項。 前項之申請,採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掛 號郵寄以外方式提出者,以送達更新處為準。
  • 四、本要點之實施區域為位於臺北市內之閒置未利用房地、都市更新重建 前之活化利用地及經更新處公告為都市再生前進基地者。
  • 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依本要點申請補助: (一)自然人。 (二)法人。 (三)非法人團體。 (四)學校。
  • 六、依本要點所為之補助,每年度每案補助以不超過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 為原則,實際補助金額依臺北市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審議會( 以下簡稱審議會)審查結果核定。
  • 七、申請人於實施區域內辦理都市再生活化事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予以補助: (一)地區特色營造及活化。 (二)社區空間及場所之特色營造。 (三)都市再生工作場域之提供及塑造。 (四)地方文化創意再生與輔導。 (五)都市再生、都市空間重塑及社區營造等議題之宣傳及輔導。
  • 八、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一)都市文化再生之育成。 (二)都市再生人才培訓及研習。 (三)都市再生空間測繪、研究。 (四)房地創新活化再利用計畫。 (五)都市再生相關案例調查、研究。 (六)都市再生議題房地空間策展佈景。 (七)都市再生前進基地研究範圍宣傳品製作及出版。 (八)都市再生前進基地之經營。
  • 九、申請程序: (一)申請人應依補助項目擬具提案計畫書於公告申請期間內函送更新處 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圖詳附圖。 (二)提案計畫書格式與內容: 1.計畫書格式 (1)封面:應書明本計畫名稱「都市再生前進基地推動計畫補助計 案–(案名)」及廠商名稱。 (2)紙張大小以 A4 規格(直式橫書編排)、採雙面印刷為原則, 須有目錄並編列頁碼。其頁數以不超過 40 頁為限(不含封面 、封底、目錄及附件),圖樣得採 A3 規格紙張(請摺頁為 A 4 規格)。 (3)提案計畫書乙式 10 份。 2.計畫內容應包括 (1)計畫說明(含計畫緣起、計畫目標)。 (2)實施區域與駐地計畫(含都市再生空間區位之重要性)。 (3)計畫內容與執行方式。 (4)工作進度及經費需求(需明列申請補助金額明細及經費籌措分 攤表,經費之項目與分配)。 (5)預期效益(含本案執行績效指標及執行效益分析與評估草稿) 。 (6)其他應表明事項。 (7)附件:團隊之人力組織、專長及歷年執行績效、駐地地點合法 使用證明文件。 3.經費編列注意事項: (1)補助項目應注意事項 a.人事費額度需依照本府預算編列標準規定予以編列。 b.耗材、物品及雜項費用等(單價一萬元以上不予以核銷)。 (2)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以預算經費分配表 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十、審查程序: (一)申請補助之提案計畫由審議會進行審查。 (二)申請案審查項目如下: 1.都市再生空間區位之重要性。 2.空間再利用計畫及可行性。 3.經費編列合理性。 4.團隊之人力組織、專長及歷年執行績效。 5.簡報及詢答。 (三)申請案之評比方式如下: 1.審議會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審查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 ,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評分項目如附表。 2.評分總表加總計算各申請廠商之累計序位和,經出席委員評分平 均達合格分數八十分以上,及二分之一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八十分 以上,方得列為合格受補助單位。 3.合格受補助單位之優先順序,由各出席委員審查序位合計值最低 者,依序定之。若序位合計值相同者,以獲各出席委員評定序位 第一較多者列為優先受補助單位。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4.審議會之審查結果及補助金額由更新處通知申請人並於簽約後公 告之。
  • 十一、簽訂契約: 經審議會評為合格受補助者,應於更新處通知函所定期限內依會議 決議及承諾事項修正提案計畫為工作計畫書後送更新處審查,審查 通過後,於審查核准函所訂期限內,與更新處簽立行政契約;逾期 未簽訂者核准函失其效力。合格受補助者總受補助額度不足當年度 公告預算時,得再公告徵求。
  • 十二、核准補助處分之撤銷或廢止: (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更新處得不予補助;其前已補助者,得撤銷 或廢止其補助;並視情節輕重,以書面通知請求返還補助全部或 一部: 1.提供虛偽不實文件或資料。 2.未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或因故無法執行。但有不可歸責於補助 對象之事由,且已支付相關經費者,不在此限。 3.未經更新處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4.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二)依前款規定追繳補助費用,經通知限期繳還仍不繳還者,由更新 處依契約規定移送強制執行,並於撤銷或廢止補助核准後二年內 不受理其申請。
  • 十三、補助經費其他注意事項: (一)同一基地內之實際執行單位不限定一個,申請人得視基地大小及 工作性質分別指定區域。受補助單位欲變更工作計畫執行範圍時 ,應先報請更新處核准後實行。未依核定計畫內容辦理或有執行 落後情形時,亦同。 (二)為配合政策需要或臨時性緊急提案,更新處得就年度預算保留部 分經費,於年度案內另辦。 (三)其他相關應負責之事項、付款方式、契約解除、終止與罰則以及 相關之履約責任等詳如契約。
  • 十四、其他注意事項: 其他相關應負責之事項、付款方式、契約解除、終止與罰則以及相 關之履約責任等詳如契約。
  • 十五、本補助要點所定契約,由更新處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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