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妥善處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發生地震等災害致有罹難者時其遺體(以下簡稱遺體)之相關事宜 ,訂定本規範。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六、遺體相驗認領程序: (一)警察局應詳細檢查、照相及記錄罹難者之性別、面貌、身體特徵、 衣著服飾、遺留物及攜帶物品文件等,將遺物編號置入證物袋,填 列明細表,迅即通知其家(親)屬,配合檢察官相驗後,協助家屬 處理遺體及遺物。如罹難者無家(親)屬或家(親)屬所在不明或 家(親)屬不願出面處理時,得準用本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 定辦理。 (二)如罹難者為外籍人士,應循警政及災防系統通報內政部移民署、外 交部轉通報該國駐臺外交機構;如罹難者為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 居民,應通報大陸委員會辦理。 (三)如為無法確認身分之遺體應依本市處理無名屍體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其中去氧核醣核酸(DNA) 檢體及體質人類學鑑定(含牙齒)相 關檢體,經採集後送法務部法醫研究所及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檢驗建檔。 (四)警察局依法處理遺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親)屬認領,自行委託 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外,應即通知本市殯儀館辦理運送、安 置遺體事宜。 (五)各單位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禮儀服務業者逕行提供服務。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 七、遺體安置程序: (一)殯葬處就遺體存放及火化設備先予整備,督導民間合法業者協助辦 理運送、安置遺體事宜,必要時得聯繫鄰近直轄市、縣(市)殯葬 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二)如為災害嚴重或災害現場位處偏僻等情形,殯葬處必要時得設置臨 時遺體安置場所,調度屍袋、棺木及冰櫃等物資,向鄰近直轄市、 縣(市)殯葬主管機關請求支援,如仍無法處理應通報內政部協調 其他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殯葬處得視遺體安置情況撤除臨 時遺體安置場所,撤除前應經衛生局判定有無引爆傳染病之虞並採 取必要措施,撤除後由環保局進行該場所環境消毒事宜。 (三)殯葬處應督導殯葬禮儀服務業者將遺體妥為搬運、衛生維護、置入 棺木、存放冰櫃或裝入屍袋,遺體裝入屍袋內須放置乾冰並即時移 送本市殯儀館或臨時遺體安置場所冰存,並將罹難者編號列冊,俾 供辨識認領。 (四)殯葬處應統計死亡人數,就罹難者及其認領家(親)屬之基本資料 ,製作罹難者名單清冊,並妥為保存。本條文有尚未生效狀態,請參照上方「施行狀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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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7-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中華民國114年9月4日臺北市政府府授民殯字第1143011647號函修正第1點、第6點、第7點條文;並自114年10月1日生效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施行,最後施行日期:114.10.01
114年09月04日修正第1點、第6點、第7點條文。自114年10月0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