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課外社團,擴大學生 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或興趣,並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 本要點。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六、課外社團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 ,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但外聘之體 育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才藝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 者。 外聘之體育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者依序遴聘: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公開辦 理之能力檢定、競賽證明,或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 關體育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資格及條件,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 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 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或才藝者,應報本局核准後聘任之。 學校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前及聘用期間,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 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 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查詢及查閱。 外聘社團指導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學校應依各該法 規之規定處理;學校並應為必要之措施,避免家長個別聘用。
- 十三、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師資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 下同)四百五十元;外聘師資鐘點費每節以四百五十元為原則,並 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於考量學生學習需求 及社團屬性經社團委員會審議,至多不得超過八百元。助理教師依 任課教師鐘點費減半支付。 外聘師資鐘點費經社團委員會審議逾八百元者,應檢附社團師資基 本資料及訓練計畫並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 本市現職中小學教師,在校外擔任社團指導教師,應依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 得超過八小時,鐘點費每節以四百五十元為計。
- 十五、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教學訓練、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 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每一學期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敘嘉獎一次五人 ,由各校自行敘獎。開設三班以上者,每增設一班得增加嘉獎一次 一人。 前項敘獎人員得含校長。 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支付情形,如因收費不足致給與教師之鐘點費 低於四百五十元時,該教師於當學期得敘嘉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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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114859號函修正第1、6、13、15點條文;並於113年12月5日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