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各校)依學生學習需要辦理課外社團,擴大學生 學習領域,長期培育學生多元能力或興趣,並發展學校特色,特訂定 本要點。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 二、本要點所稱課外社團,指以課外時間實施團體性、系統性的活動課程 ,由專業師資指導,定期訓練或研習,且必須參與靜態成果發表、動 態成果展演或競賽之學習團體。 課外社團包括體育類、才藝類及其他類之社團。 各校應依據課外社團屬性、學生程度、師資條件及課程內容做為課外 社團分級與收費標準。 前項收費事宜應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 費收支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 三、各校依發展需要,辦理課外社團,其原則如下: (一)學校主辦:以學校自主規劃為主,必要時得與家長會合辦。 (二)專業師資:應遴聘具有專業證照能力及教學經驗之師資指導。 (三)學生需求:依學生多元發展之需求,規劃各類課外社團。 (四)精緻多元:定期成果發表或自我評比,追求卓越與績效。 (五)經費合理:經費收支依代收代辦方式納入學校會計程序辦理。
- 四、各校應組成課外社團委員會(以下簡稱社團委員會),負責審查辦理 計畫、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條件、教師遴聘及解聘、收費標準、減 免規定、器材、文宣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及其他相關 事項。 前項社團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三人,由校長擔任召集人。除校長為 當然委員外,其餘成員由行政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組 成,惟家長會代表之名額扣除校長一人後,以佔總額二分之一為原則 ,必要時亦得邀請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見。
- 五、課外社團之對象,以本校學生為限,應以學生自願或由各校甄選推薦 ,並取得家長同意後始得參加。
- 六、課外社團之師資應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教師擔任。如需外聘師資 ,由學校就具有相關專長及下列資格之一者,依序聘任。但外聘之體 育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聘任: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國內外大學以上相關科系畢業者。 (三)直轄市、縣(市)級以上公開鑑定或競賽前三名,或參加中央、直 轄市、縣(市)政府主辦之相關才藝公開表演、展示。 (四)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才藝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 者。 外聘之體育類社團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下列 條件之一者依序遴聘: (一)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二)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公開辦 理之能力檢定、競賽證明,或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 關體育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歷者。 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資格及條件,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學 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為限。未具備 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或才藝者,應報本局核准後聘任之。 學校外聘社團指導教師前及聘用期間,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條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不適任教育人員之通 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涉性別事件之學校不適任人員通報 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 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查詢及查閱。 外聘社團指導教師應遵守性別平等教育法、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及學校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等相關規定,如有違反者,學校應依各該法 規之規定處理;學校並應為必要之措施,避免家長個別聘用。
- 七、課外社團所需之經費本參加者付費之原則,得向學生收費,由參加該 社團之學生平均分攤,並應通知家長,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收費。 低收入戶學生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各校得減免其收費。
- 八、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收費項目如下: (一)鐘點費:課外社團教師及助理教師之授課鐘點費用。 (二)行政費:辦理課外社團行政作業所需之勞務委外費、加班費、導護 費、誤餐費、成果發表會、至校外參與展演或競賽費、獎金,行政 作業所需之文具紙張費、郵電費、印刷費、水電費、維護費、交通 費及設備費用等。 (三)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社團活動實際需要之教材、學習材料費。 (四)冷氣使用費:社團上課場地冷氣使用費。
- 九、各校辦理課外社團之鐘點費及行政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 1.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學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 算之。 2.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學期所需經費除以各類別之師生比計算之 (師生比見附件一臺北市課外社團辦理之班次程度及師生比參考 原則)。應收費用採個位數四捨五入進位取整數。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各社團之教材及學習材料費由各校依實際需要 定之,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均攤。 (三)冷氣使用費:各社團上課空間須使用冷氣,依實際使用時數,以各 校校園場地開放使用收費基準計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生均攤。 前項收費標準依實際需要得經社團委員會之審議增減,惟增加收費不 得逾百分之十,並應報本局備查。 收費方式採每學期一次收費為原則,亦得以每月收費辦理。
- 十、各校辦理課外社團經費支用之原則如下: (一)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分配,教師授課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行政費占 百分之三十為原則,並以支付教師授課鐘點費為優先。課外社團所 收之經費支付鐘點費和行政費之餘額應平均退還學生。 1.鐘點費之支用:每節以四十分鐘計。依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付。 2.行政費之支用:各校應於開辦前依實際工作內容、人力及經費狀 況妥善規劃任務編組。費用之支領對象以實際參與工作之任務編 組內人員為限。 (二)教材及學習材料費與冷氣使用費之支用,應專款專用。
- 十一、課外社團之退費如下: (一)學生於開課日前申請退費者,得扣除必要之行政作業費用後,退 還所繳費用之全部。 (二)學生於開課日起至未逾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 ,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二。 (三)學生於開課日起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三分之一、未達三分之二 而申請退費者,退還所繳費用之三分之一。 (四)學生申請退費時已超過開課總時(節)數之三分之二者,不予退 費。 (五)學生因法定傳染病或其他因素原班級停課時,退還未上課之費用 。 (六)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七)學校因天災、法定傳染疾病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停課,應退還 未上課之費用。 學校有開課,但報名之學生無故未到課者,不計算退費。 學生申請退費時,如學習材料費已購置材料者,應發給學生該項材 料。
- 十二、課外社團得視教學需要分組上課;每一組每一節以支付一位教師鐘 點費為原則。每團並得酌置助理教師一至二位,以協助教學及其他 管理事項。
- 十三、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之支領標準,內聘師資鐘點費每節新臺幣(以 下同)四百五十元;外聘師資鐘點費每節以四百五十元為原則,並 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於考量學生學習需求 及社團屬性經社團委員會審議,至多不得超過八百元。助理教師依 任課教師鐘點費減半支付。 外聘師資鐘點費經社團委員會審議逾八百元者,應檢附社團師資基 本資料及訓練計畫並敘明理由,報本局核准。 本市現職中小學教師,在校外擔任社團指導教師,應依公立各級學 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相關規定辦理;教師兼職時數每週合計不 得超過八小時,鐘點費每節以四百五十元為計。
- 十四、各校辦理課外社團,社團委員會委員及承辦業務人員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
- 十五、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教學訓練、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 予指導教師、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每一學期開設三班以內者,得敘嘉獎一次五人 ,由各校自行敘獎。開設三班以上者,每增設一班得增加嘉獎一次 一人。 前項敘獎人員得含校長。 課外社團教師鐘點費支付情形,如因收費不足致給與教師之鐘點費 低於四百五十元時,該教師於當學期得敘嘉獎一次。
- 十六、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本局得不定期視導考核。
- 十七、本局核定各校專任教練發展之重點社團、代表各校之體育或學藝團 隊,另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 十八、各校辦理課外社團,於適用本要點如有特殊情形,應報本局核准後 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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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05-2027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
中華民國113年12月5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國字第1133114859號函修正第1、6、13、15點條文;並於113年12月5日下達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