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3 條年滿六十五歲,設籍並實際居住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個月以上,本市 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符合本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 者生活補助之資格,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補助: 一 申請修繕之住屋應坐落於本市。 二 申請修繕之住屋為申請人自有、共有、租賃或借用且實際居住者。其 屬共有、租賃或借用之情形,應取得住屋所有權人之同意。 三 申請修繕之住屋為未保存登記者,以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已存在者為限。 四 無安置於公私立老人福利機構。 五 租賃或借用住屋之契約期滿日距申請補助日應逾一年六個月以上。但 於社會局所定期限內更新相關契約致符合規定者,不在此限。 申請人因遭受重大災害或特殊情況,社會局得專案核准補助,不受前項各 款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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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6-4012
自治規則
民國 101 年 04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臺北市政府(101)府法三字第1013103800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