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資字第105366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二、本會委員由本處派(聘)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及企業行銷 顧問三類組成,其中至少須包括 1 名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 心障礙團體代表,每次審查會議從中各邀請一名擔任之。各類委員人 數如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企業行銷顧問: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本處得續聘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