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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9-01-2009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5 年 07 月 11 日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05)北市勞資字第10536623700號函修正發布第2點條文;並自函頒之日施行
  • 一、臺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公平審查身心障礙者自 力更生創業補助之申請案件,特設置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 依臺北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 要點。
  • 二、本會委員由本處派(聘)專家學者、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及企業行銷 顧問三類組成,其中至少須包括 1 名身心障礙之個人專家學者或身 心障礙團體代表,每次審查會議從中各邀請一名擔任之。各類委員人 數如下: (一)專家學者:五人。 (二)社會福利實務工作者:五人。 (三)企業行銷顧問:五人。 前項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本處得續聘之。
  • 三、本會開會時,三位委員均須出席,並經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 作成決議。
  • 四、申請人經本處通知出席後,應親至會場進行創業計畫之說明,審查委 員應就報告內容是否符合申請人之身心狀態、經歷、專長及經濟條件 、創業計畫之自籌款、風險評估及預期受益情形等事項予以審議,決 定補助與否。
  • 五、本會委員及參與審查之人員,對於審查過程之討論內容及核定前之決 議應予保密。
  • 六、各申請案之審查委員如有行政程序法第 32 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 或經申請人依同法第 33 條申請迴避獲准者,應迴避出席會議及表決 。
  •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處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 差旅費;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本處於年度內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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