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17-02-201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0 年 12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0)北市地籍字第10033659200號函修正名稱及第1、2、5點;並自函頒日起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處所屬所隊測量作業安全維護注意事項;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所隊測量作業安全維護注意事項)
  • 一、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維護所屬所隊測量人員及民眾於辦理測量作業時 之人身與作業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二、本局所屬所隊平時或定期應辦理下列事項 : (一)為保護同仁及民眾安全,本局所屬所隊應為測量人員準備口哨、警示棒、警示三 角錐、反光警示背心、安全帽及影像紀錄設備等安全及交通警示設備。 (二)應依行政院發布之「車輛管理手冊」相關規定,進行車輛保養、檢查及檢驗。 (三)應定期對所屬測量人員施以測量作業必要之安全宣導及訓練。
  • 五、測量作業期間發生事故,致有測量人員、車輛、測量儀器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情形時,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通報作業:測量人員應以電話通知所屬主管發生事故之時間、地點、原因及目前 之情況。所屬主管了解事故發生情況後,應通知政風人員並陳報機關首長。 (二)存證作業:測量人員應以影像紀錄設備將現場狀況拍照或攝影存證,必要時得通 知當地警察機關予以必要之協助。 (三)處理作業: 1.測量人員應撥打 110或 119通知警消人員協助事故處理。如有受傷人員,由警 消人員送醫救治。 2.事故發生後,單位主管與其測量人員應即刻主動慰問受傷人員。 3.測量或駕駛人員除配合警消人員製作事故筆錄外,應撰寫事故報告書呈核機關 首長後,陳報本局備查。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