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之會議程 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 紀錄備查。 (二)學校(人事室)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浮動委員及候 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進行對連任校長或轉任、新任校長候選人意向調查,投票 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並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 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任行政職務之教 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 名投票方式辦理。 (四)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得討論學校發展需求、發展特色、 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並將資料函報本局公告之。 (五)校長出缺學校,應於本局辦理第三階段校長遴選說明會後,於尊重之原則下公開 邀請所有報名之校長候選人參加校內座談會。 (六)學校召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時,應分別凝聚家長及教師意 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俾由浮動委員於遴委會中表示意見 ,以供遴委會參酌。 (七)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出席遴委會時,應分別檢具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 教師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摘要各十六份送遴委會報告;另應備妥原始會議紀錄二 份視需要供遴選委員參閱。 (八)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教師之決 議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九)浮動委員不得對遴委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委會之決議應予尊重,不得表示異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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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1-2035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190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