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1-203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09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9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04)北市教國字第10431909400號函修正發布第6點條文
  •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市立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國民中、小學校長之遴選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之規定。
  •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作業辦理項目如下: (一)設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均簡稱遴委會)。 (二)公布當年度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簡章。 (三)公告國民中、小學校長任期屆滿及出缺之學校名單。 (四)辦理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說明會。 (五)通知學校提報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名單。 (六)召開遴委會會議。 (七)辦理各階段遴選作業。 (八)公告遴選結果,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 政府)聘任之。
  • 三、本局遴聘遴委會委員時,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不含浮動委員 )三分之一以上。
  • 四、國民中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 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 之遴選審議。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 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 審議。 國民小學各階段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第一階段遴選:辦理第一任任期屆滿校長申請連任審議。 (二)第二階段遴選:辦理任期屆滿八年現職校長申請轉任,與任期屆滿 四年未申請連任、未獲連任及連任任期屆滿二分之一申請轉任校長 之遴選審議。 本階段分二次辦理出缺學校校長遴選之審議作業: 1.第一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校長退休學校、校長未申請連任學校、 未獲連任學校及校長任滿八年學校。 2.第二次審議出缺學校包含前次審議後仍為校長出缺之學校,及校 長任期屆滿二分之一轉任他校之學校。 (三)第三階段遴選:辦理現職校長、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 學校遴選審議。 (四)第四階段遴選:辦理候用校長及曾任校長申請校長出缺學校之遴選 審議。 前四階段遴選辦理完成後,仍有校長出缺學校時,遴委會得徵詢合於 臺北市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自治條例(以下簡稱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規定之候用校長或曾任校長同意,依本要點之作業程序推薦為該校校 長人選。 前款各階段於辦理遴選審議後,本局即公告該階段遴選結果,及次一 階段出缺學校名單。
  • 五、遴委會召開遴選會議時,應參考下列資料進行審議: (一)本局對於現職校長辦學績效評核之評鑑報告(視導資料、績效評鑑 資料等)。 (二)候用校長之儲訓評量考核資料。 (三)校長候選人提供之申請文件。 (四)校長候選人列席說明之內容。 (五)校長出缺學校浮動委員及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經本局業務單位及召 集人同意後,所提交該校對校長候選人意見之資料。 遴委會不得受理前項各款以外之資料。
  • 六、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辦理事項及規範如下: (一)學生家長會應依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第十四條 規定之會議程序,召開學生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推選浮動委員及候 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作成紀錄備查。 (二)學校(人事室)應召集全體專任教師(不含代理、代課教師)票選 浮動委員及候補浮動委員各一人,並進行對連任校長或轉任、新任 校長候選人意向調查,投票人數不得少於專任教師人數之二分之一 ,並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票 方式辦理。 (三)學校應推選行政人員列席代表,由學校正式編制行政人員(含兼任 行政職務之教師)票選方式選出,並應作成紀錄備查。票選事宜由 學校人事室以現場本人無記名投票方式辦理。 (四)校長出缺學校之學生家長會、教師、行政人員得討論學校發展需求 、發展特色、待解決問題及對新任校長的期許等,並將資料函報本 局公告之。 (五)校長出缺學校,應於本局辦理第三階段校長遴選說明會後,於尊重 之原則下公開邀請所有報名之校長候選人參加校內座談會。 (六)學校召開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時,應分別凝聚 家長及教師意見,建立學校需求之共識,並作成會議紀錄,俾由浮 動委員於遴委會中表示意見,以供遴委會參酌。 (七)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出席遴委會時,應分別檢具家長會會員代表大 會及全體專任教師會議紀錄、會議紀錄摘要各十六份送遴委會報告 ;另應備妥原始會議紀錄二份視需要供遴選委員參閱。 (八)家長及教師浮動委員行使職權時,應分別以家長會會員代表大會及 全體教師之決議為依據,不得表達個人不同之意見。 (九)浮動委員不得對遴委會作不當之影響;且對遴委會之決議應予尊重 ,不得表示異議。
  • 七、校長候選人之規範如下: (一)不得自行舉辦說明會、從事競選活動、拉票、委請他人拉票或其他 問卷調查。 (二)不得對其他校長候選人作匿名指控或發表不當言論。 (三)不得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 八、遴選委員參與校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詳閱遴選及候選人之各項資料及參酌遴委會面談情形,對每位校長 候選人之品德操守、辦學理念、學校經營方案等進行廣泛深入了解 ,並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必要時得推選遴選委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實地訪評,其訪評報告 或說明亦應列為遴選審議之參考。 (三)不得接受校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校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關說等 相關活動。違反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四)不得單獨或聯合召開記者會,所有資訊之公布,一律由執行秘書負 責之。違反者,由本局依程序解聘之。 (五)與校長候選人之間,除依自治條例第五條規定外,如有指導碩、博 士論文之師生關係或四年內曾為校長、主任之主從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 (六)對於匿名指控事項不得提遴委會討論審議。
  • 九、新設學校籌備處主任之遴選,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自治條例公布前已籌設之國民中、小學第一任校長由籌備處主任擔任 ,並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府聘任之。 新設學校籌備作業因政府財政狀況或政策考量決定暫緩籌設者,其籌 備處主任得經報本局核准後,比照現職校長申請參加遴選。 如遇學校整併,被整併學校之現職校長得比照任期屆滿八年之現職校 長參加遴選。
  • 十、國民中、小學校長人選經遴委會決議,由本局依法定程序報請市政府 聘任之。
  • 十一、遴選作業有關校長出缺學校名單、申請作業、遴選結果、作業日程 及其他相關事宜,由本局適時以公函並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