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使用費之收取比照市區道路,由教育局每年度依台電列冊資料審查核 定費額後,通知台電核實撥付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副知新工 處。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1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教工字第111309091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