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臺北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台電) 電力設施使用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指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所 稱無遮簷人行道。
- 三、學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於不妨礙原定用途、兼顧公益性或公共性、改 善市容景觀及交通安全之原則下,得提供台電電力設施使用。
- 四、學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台電電力設施使用案件,由學校依台電書 面申請使用設置之數量及面積,經審核同意後逕以書面通知台電,並 副知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及本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 簡稱新工處),不另訂契約。
- 五、使用費之收取比照市區道路,由教育局每年度依台電列冊資料審查核 定費額後,通知台電核實撥付臺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並副知新工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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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5-12-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臺北市政府(111)府授教工字第1113090914號函修正第5點條文;並自函頒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