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法規異動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5-03-3004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2款
民國 113 年 0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北市教中字第1133041880號令修正發布第3、6、10、11、13、15點條文;並自113年2月27日生效
  • 三、私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應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填寫申請文件並 上傳相關佐證資料,核章後函報本局提出申請。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或上傳相關佐證資料者,駁回其申請。 跨學層辦學之學校,若屬同一法人,應併同一案提出申請。
  • 六、本局於學校完成申請程序後,由本局相關科室就補助經費進行初審, 續由審查小組進行複審,審查結果於每年五月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
  • 十、學校應依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額度,提出百分之二十以上自籌配 合款。
  • 十一、學校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擬定購置計畫書(附件一),一式二 份,敘明購置項目及其規格說明,倘購置為工程項目應附報價單, 併同領據一份函報本局審核後辦理撥款作業。 前項購置計畫書應經校務會議或相關行政會議決議通過(主席須為 校長),其中行政會議應有相關領域或科別之教師代表參與,會議 紀錄及簽到表應併同報局備查。
  • 十三、學校完成獎勵及補助經費採購作業後,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 序檢附下列資料函報本局辦理核銷,其中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應依各 採購項目逐案依序裝訂成一份: (一)獎勵及補助經費核銷檢核表(附件二)。 (二)經本局核定之獎勵補助經費購置計畫書一份。 (三)經費分攤表一份(附件三)。 (四)購置項目之費用明細表一式三份(附件四)。 (五)財產增加單正本一式三份(附件五)。 (六)原始憑證登記表一份(附件六)。 (七)核銷單據或統一發票正本(配合會計憑證用紙,並於用途說明欄 註明該採購項目之經費來源)。 (八)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公告及開決標紀錄資料。 (九)金額達十五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各家報價單、開標比價紀錄資料( 附件七)。 (十)採購項目金額超過十五萬元以上者應檢附驗收紀錄(附件八); 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或雖低於一百五十萬元以 下,但發生逾期違約、增減價款者,應檢附結算驗收證明書(附 件九、十)。 (十一)採購項目金額超過一百五十萬元以上者,應檢附學校於招標及 驗收時報局監督函及本局回函;倘使用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 ,則應檢附下單紀錄、驗收時報局監督函及本局回函。 (十二)合約書副本(應含購置設施設備之名稱、廠牌、規格、數量、 單價、總價等資料)。 第十款採購項目金額未達十五萬元者,相關採購及驗收資料留校備 查。
  • 十五、學校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獎勵補助經費執行及核銷程序, 並將經費執行情形(經費明細表及修正前、修正後之購置計畫書) 、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決算及年度財務報表公告於學校網站。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